公會、學會、協會等社團法人切記登記

【愛傳媒特約記者吳思賢報導】政府鼓勵人民成立各種團體,以培力民間團體、活絡市民社會。在法治社會,相關團體應該要先依法完成登記,才能具有法人身分。

公會、學會、協會等社團法人一般是向政府主管機關登記,也有人好奇:是否要向法院登記?律師事務所指出,法院登記並非社團法人存在之必要條件,未向法院聲請設立登記,法人在法律上還是算是已經具有獨立法人格。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47317號函已解釋:「凡符合民法第46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團體,即為合法登記之公益社團法人。」可知關於社團法人的法人資格,不以法院登記為限,獲得內政部證書即可。

法院登記的效果,在於強化對抗第三人,也就是如果有爭議的時候,以法院登記內容為最後認定。這就像一般私權如有爭議,最後也是由法院裁定。例如改選,如果有人不服改選結果,最後認定改選是否確立的機構,即為法院。

一般的公司行號亦同,《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是為登記對抗主義。第三人不分善意惡意,都可以主張以登記內容為準。所以只要向經濟部完成公司登記即取得法人資格,不必向法院登記。

公會、學會、協會等社團法人只要依法向內政部等政府機關登記完成之後,即為合格之法人,接著應向財政部申請稅籍統一編號,即可開立符合財政部規定之收據,如果有營利事業,可另外申請發票。這麼一來,就符合向政府申請標案以及補助的資格,跟公私機構簽約都不會有任何問題;如有承接任何委託案或是標案,每年應申報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