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調查局或警方突然造訪 徐宗懋:民眾要懂自保

圖片為司法院臉書截圖

【聚傳媒特約記者陳冠宇報導】如果調查局人員或是警察突然凌晨上門怎麼辦?媒體人徐宗懋指出,在法律程序通常屬於「搜索」、「拘提」或「現場約談」。

徐宗懋說,依據《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規,被突襲登門的人擁有法定的抗辯權與知情權,當下可以合法要求對方配合以下四大法定程序:

1. 要求出示「法官簽名」的搜索票:務必當場確認:是否有法官的親筆簽名(只有檢察官或調查局自己簽章是無效的)。搜索票上記載的「地址」與「搜索範圍」是否與現場相符。如果票上寫搜索客廳,他們就不能隨便亂翻臥室。如果對方拿不出法院搜索票,也沒有合法的拘提事由,您可以合法拒絕開門,對方若強行闖入即屬違法搜索。 

2. 要求確認執法身分與事由:要求調查官出示「司法警察證」或是調查局識別證,以防冒充。

3. 行使「緘默權」與「請律師到場」。 

4. 要求遵守「禁止夜間詢問」之限制:法律上的「夜間」指的是日沒後至日出前。如果天還沒亮就是日出前,除非當場明示同意,或是對方有檢察官的特別許可,才能詢問做筆錄。

徐宗懋在臉書提出務實應對三步驟:1. 保持冷靜,暫不開門,確認法官簽名與地址無誤後再開門。2. 立刻聯絡律師或家屬,到場見證並協助錄影。對方不能以「偵查不公開」為由強行奪走手機或禁止拍攝。

3. 仔細核對扣押清單,確認無誤後再簽字。 

如果調查局人員(或警察)拿不出法官簽名的令狀,也沒有當場逮捕現行犯的狀況,卻要求您跟他們走,這在法律上屬於「任意同行」(或稱自願到案說明)。去不去完全取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可以拒絕。 可以直接對調查官說:「既然沒有法官核發的拘票或傳票,我現在不方便跟你們走。請依法開立正式的『約談通知書』或『傳票』寄給我,收到後會依法配合到案。」 

在拒絕時,務必開啟手機錄音或錄影,你有權在屋內進行錄影紀錄,明確錄下「我不願意跟你們走」,以防對方事後說是自願配合。如果對方說:「在辦案,偵查不公開,不能錄影!」可以堅定回答:「偵查不公開是規範公務員不能對外公開案情,不是規範被調查民眾。我錄影是為了確保我的權益,這是我家,我依法蒐證,這段影片我絕對不會公開上傳上網。」如果對方說:「你錄到我的臉,違反個資法(或侵害肖像權)。」可回答:依法公務員在公務時間執行國家公權力,其身分本來就應該公開接受人民監督。現場錄影是為了公眾利益(監督執法)與自保,屬於正當法律防禦行為,完全不違反個資法或肖像權。

按下錄影鍵時,對著鏡頭大聲說:「現在是民國115年X月X日清晨X點,我是XXX,現在在我的住宅,因為調查局人員登門,我現在依法進行程序錄影自保。」要將鏡頭對準對方識別證、搜索票、拘票(如果有的話),並拍下對方的面貌與人數。如果可以,請一邊錄影一邊將檔案自動同步上傳到雲端,或是立刻轉傳給信賴的家人或律師。以防萬一手機在衝突中不小心被對方「技術性」碰落或扣押。

他們如拿不出「拘票」,只要動手拉人、限制離去,就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罪」或「妨害自由罪」。 

如果被對方強行塞進車裡帶走,在車上或到了公署之後,可以立刻大喊:「我現在要依《提審法》聲請提審!」對方必須在24小時內,解送您到法院交由法官審查。如果法官發現調查局完全沒有拘票或合法公文,會當庭下令「立刻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