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網路釣魚提告」怎麼辦?堅持三原則

照片為楊秉儒提供

【聚傳媒特約記者陳冠宇報導】什麼是俗稱的「網路釣魚式提告」?就是提告者刻意在網路上發表具高度爭議性、挑釁性的言論,引誘憤怒的網友留言辱罵,隨後以「集體提告公然侮辱」的方式逼對方進行「庭前調解」賺取和解金。

資深媒體人楊秉儒表示,近年來司法實務對於疑似濫用訴訟程序、藉由訴訟謀取不當利益的案件,已有較高程度的關注。如果原告被法院認定是刻意、惡意的「濫訴」,甚至必須反過來付出沉重代價。

楊秉儒表示,面對「釣魚訴訟」的黃金應對三原則。當你發現自己可能被「網軍蟑螂」或「濫訴釣魚」設下的陷阱「套路」而收到警察局約談通知書時,切記不要慌張,更不要急著私下聯絡對方求和。請堅持以下三原則:

1. 爭取偵查階段「不起訴處分」:

在偵查庭時,應向檢察官理性強調,對方挑釁在先:對方言論具高度爭議性或刻意引戰。

合理評論原則:若發言內容係針對公共事務、可受公評之事項所作評論,且未逾越合理評論範圍,可主張受「言論自由」及《刑法》第 311 條「適當評論原則」保護。

無貶損人格惡意:僅是一時情緒激憤之詞,並非以單純羞辱對方人格為目的,力求阻斷起訴條件,爭取不起訴處分。

2. 拒絕「以刑逼民」的恐嚇和解:

這類操作模式往往利用被告恐懼心理,以快速和解作為主要目的。一旦被告表現出強硬、交由司法判決的姿態,這場賽局的「時間成本」就會全面轉嫁到原告身上。實務上,即使案件最終不幸成罪,法院判決的實際刑責與賠償金額仍須視個案內容、發言程度及法院認定而定,不宜僅因對方索求,即認為必然需要接受對方開出的「天價和解金」。

3. 反向蒐證舉證其「量產化特徵」:

這類以大量提告為操作模式的帳號,往往不只針對單一對象提告。在各大社群平台搜尋該帳號,記錄其是否在多個討論區同時挑釁多人、是否具備集體提告的特徵。將這些「系統性撒網」的證據提供給檢察官,實務上,若案件呈現大量重複提告、和解導向或具有明顯商業化特徵,相關情節可能成為檢察官評估案件性質的重要參考因素,這些事證也可能影響檢察官對案件整體脈絡與提告動機的判斷。

楊秉儒建議,如果想給惡意釣魚者迎頭痛擊,有以下法律技術可以操作:

1. 民事濫訴罰鍰(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這是近年修法增設的制度性防禦工具。要啟動這個條款,被告可以在收到對方的民事起訴狀後,撰寫書狀向法院「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9-1條裁定處罰原告」,指出原告是以惡意、不當目的(如單純藉由司法程序恐嚇索財)提起顯無理由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若法院認定原告是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提起顯無理由之訴,法院不僅會直接駁回,更可處原告或其代理人最高新台幣 12 萬元 的罰鍰。被告可在收到民事起訴狀後,主動向法院聲請此裁定。

2. 律師費的負擔(民事訴訟法第 77-25 條、第 466-3 條):在台灣,目前僅有「第三審(最高法院)」才採取強制律師代理,其律師費才必然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若在一、二審,被告因對方的濫訴而被迫請律師,通常很難直接在原訴訟中要求對方出這筆錢。但被告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原告的「侵權行為(濫訴)」,導致被告產生非必要之財產損失(律師費),以此向對方追討。

3. 刑事反擊:誣告與訴訟詐欺。「誣告罪」(刑法第 169 條):要成立誣告罪,必須對方「憑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如果網路上的對罵是真實發生的,僅是對方故意挑釁引誘,通常較難成立刑事誣告。

「訴訟詐欺」(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之變體):若提告人故意偽造證據、捏造事實,或刻意隱匿足以影響裁判的重要資訊,並利用法院或檢察署作為工具,使被告因恐懼而交付財產(和解金)以獲取利益,個案上可能涉及訴訟詐欺等刑事責任。實務上是否成立,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證認定。

楊秉儒也給被提告網友防身觀念:「進法院不代表你錯了,有時它只是你不願屈服於無賴的代價。」

楊秉儒說,網路釣魚訴訟,本質上是一種利用資訊不對稱與心理恐懼進行的套利模式。面對這類操作,與其驚慌求和,不如冷靜蒐證、依法應對。最核心、也最根本的最高戰略依然是:「不要在網路上輕易被激怒而口不擇言。」凡事三思而後行,在鍵盤上敲下任何字元前,先看穿對方的套路。當你保持冷靜、不給對方任何提告的破綻與機會時,便已經避開了這場原本為你準備好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