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修正規定不得保留違規擋土牆

照片取自新北市政府
     【聚傳媒特約記者陳欣如報導】新北市政府為遏止新違規擋土牆產生,並促進山坡地合理使用與維護公共安全,因此修正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相關作業規定,自114年5月19日起未經合法申請核准即擅自興建之擋土牆不得經相關技師簽證保留,若未拆除得連續裁罰,併同暫停土地2年之開發申請。
    新北市府表示,新北市境內有88%的土地為山坡地並有約400萬人口,山坡地土地價值高、開發需求相對多,新北市府先前因民眾陳情,查獲瑞芳區一處山坡地未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先擬具水土保持申請書件送審並經核准施工,即擅自開挖整地施作擋土牆,新北市府開罰新台幣6萬元罰鍰及通知行為人限期拆除擋土牆,違規人不改善仍持續違規使用,市府共開罰5次累計金額達新台幣87萬元,違規人擔心期限一到被再次裁罰30萬元罰鍰,故在期限內拆除擋土牆並完成裸露面植生覆蓋,市府定期派員追蹤加強巡視,目前未有二次動工之情事。
     農業局表示,近年利用衛星影像變異點及空拍機等科技輔助,已查報多起山坡地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就算是違反水土保持法已結案之案件,本局仍定期派員追蹤及巡視,且山坡地違規開發依水土保持法最重可開罰新台幣30萬元罰鍰,屆期未改正,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如果違規致生水土流失,涉及刑責,最重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呼籲民眾於山坡地開發請先經申請核准後再進場施工,切勿以為在山坡地違法開發使用沒人會發現而心存僥倖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