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營高官濫用公務車沒事 輿情反彈:清潔員拿廢棄物轉送貧老被判刑

照片為監察院前秘書長李俊俋臉書截圖

【聚傳媒特約記者陳冠宇報導】多位民進黨高層官員的不當使用公務車案,台北地檢署最終以「已自付車費」故主觀上無圖利意圖、未逸脫上下班路線合理生活範圍等理由,給予不起訴簽結。消息曝光,民眾想起清潔員拿廢棄物轉送貧老被判刑,紛紛在網路留言表達反彈,認為這是一記響亮的耳光,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上。

民眾質疑,民進黨高層官員在資源使用上的模糊地帶,因其具備補繳費用、事後解釋的能力,被視為「行政瑕疵」而不是「刑事犯罪」。法律在此處展現了極大的「體諒」與「人性化空間」。

不當使用公務車案的涉案官員,包括監察院前秘書長李俊俋、監委林郁容、王榮璋、蘇麗瓊、田秋堇,還有文化部前部長史哲、中選會前主委李進勇等人。

反觀另一端,基層清潔隊員看見民眾棄置形同廢棄物的電鍋,因憐憫貧苦老人的生活困境,將其轉贈。這本是人性溫暖的微光,卻被司法機器鎖定為「侵占公有財物」。

有民眾表示,明明是已經廢棄不要的電鍋,檢調司法卻認為還有32元價值,於是這位清潔隊員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的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且褫奪公權1年。

在檢調與法院的邏輯中,這些廢棄物即便毫無剩餘價值,但在法律定性上仍屬公產,清潔隊員私自處置便是觸法。請問,他主觀上有圖利意圖嗎?有人給他自費32元、就可以像監察院的大官一樣不被起訴的機會嗎?

高官的私欲可以透過補償來「除罪化」,但基層的善意卻必須接受法條的「嚴苛審判」。

在李俊俋等案件中,檢方強調「難認主觀上有圖利意圖」;但在清潔隊員案中,司法卻往往忽視了當事人並非為了私利,而是出於公益與惻隱之心。這種對「主觀意圖」裁量權的運用,在面對權力者時顯得謹慎且寬厚,在面對弱勢者時卻顯得死板且冰冷。

如果「自付車費」可以消弭公車私用的圖利嫌疑,那麼清潔隊員轉贈廢棄電鍋所創造的社會價值,為何不能抵銷那微不足道的財物損失?

清潔隊員處置廢棄物,本就屬於行政管理範疇,若有違規,理應透過內部行政處分予以警戒;然而,一旦動用《貪污治罪條例》,便是將一個底層勞動者的一生清譽與生計都推向深淵。

這種強烈的對比,傳遞給大眾的訊息極其危險:有權者懂得法律遊戲規則,能避重就輕;無權者即便存心良善,也可能因不諳程序而身陷囹圄。

監委們在公私不分的自利中全身而退,基層公務員因拿廢棄電鍋行善而被司法追殺。這是何等荒謬!法律的尊嚴不在於其嚴苛程度,而在於其是否能公平地衡量每一份過錯與善念。

民眾認為,如果司法系統很願意體恤綠營高官們的「不小心」,卻看不見小人物的「善心」與「不得已」,這樣的法治已經嚴重生病,失去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