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取自川普總統臉書
【聚傳媒特約記者陳冠宇報導】美國最高法院以 6:3 維持了「生在美國就是美國公民」的出生公民權制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在《聚傳媒》撰文指出,美國最高法院確認生在美國就是美國公民,阻止了川普總統的胡搞瞎搞。
廖元豪表示,其中5票多數意見書認為這是憲法明確、強制的規定,1 票認為這是法律明白的規定;另外 3票不同意見則(居然)用了他無法理解的英文解讀方式,說憲法只保障在美國設有住所的人所生孩子才有出生公民權。
廖元豪說,他很不願意說憲法爭議的任何一派是胡扯,但這個案子居然能成為爭議,實在本身就很扯。解釋條文首看文義,而「生在美國」這個詞有什麼好爭議的?「在美國管轄權內」跟「住所」有什麼關係?川普作為政治人物一向胡搞瞎搞,想要用政治力衝撞法律;但這三位大法官居然也這樣搞,怎麼回事?Roberts 院長主筆的多數意見寫得很清楚:增修條文第14條的出生公民權條款,源自英國 common law 的屬地主義,而且重申屬地主義來打破最高法院 Dred Scott 對公民定義的錯誤解釋(父母是黑人,孩子就不是公民)。再從憲法文字、制憲者(國會、批准者等)原意,加上之後的最高法院判例,清楚地表明「生在美國就是美國公民」是無可置疑的憲法要求。
廖元豪指出,川普與反移民者發明的怪論,是把憲法上「在美國管轄權內」(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拗成「父母在美國有住所」才叫做「在美國管轄權內」。然而,「住所」與「國籍(公民身分)」根本是兩個不相同的概念,哪有扯在一起的?這是十九世紀末,美國在排華種族主義盛行的時候創造出的東西,所以也被被最高法院否定了—要知道,做出Wong Kim Ark(承認絕對的出生公民權)的最高法院,可不是什麼自由派法院,而是做出惡名昭彰 Chinese Exclusion Cases, Plessy v. Ferguson 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