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伯仲》雞排都快100了,競選小物還停留在30元?(禾流論壇)

照片為AI生成
【論壇禾流專欄】查察賄選是為了保護民主機制,此無庸置疑。然而,沿用25年的選舉贈品30元門檻,既跟不上物價,也讓合法宣傳與意圖買票的界線難以掌握,而逼得候選人提心吊膽。政府若真重視選舉公平性,就該檢討這個陳舊標準,而不是每逢爭議,才搬出難以說服國人的不同解釋。
首先必須釐清,《選舉罷免法》中並沒有「贈品超過30元即違法」的條文。這個數字源於2001年9月24日最高法院檢察署的一、二審檢察長會議,並見於同年10月8日法務部函釋。當時認為,文宣附著於30元以下的原子筆、面紙、便帽等物品,尚不足以動搖投票意願。它最初只是查賄參考,不是法定價格上限;但長期宣導下,卻成了候選人不敢跨越的紅線。
今年的幾起案件,更凸顯判定標準難以理解。新北市泰山陳姓里長候選人舉辦義剪、招待里民約50元豆花,即遭到搜索並以10萬元交保;新莊也有里長候選人因醬油、牙膏禮盒涉案。國民黨彰化縣議長謝典霖更因餐會案遭羈押。不過,檢方指控謝案涉及公款、洋酒及蛋黃酥,每人利益逾千元,不能把它簡化成「超過30元就被辦」。更重要的是,這些案件也都不能以偵辦來代替有罪判決。
另一方面,民進黨臺中市長參選人何欣純在大里、霧峰成立後援會,現場提供包含炒麵、香腸、滷蛋、油豆腐的餐盒,被質疑鐵定超過30元。桃園市長候選人黃世杰也被指控出席農田水利署活動,現場高喊「凍蒜」,並發放市價300元的雞蛋禮盒,這些爭議更引發「辦藍不辦綠」的批評。值得注意的是,10月6日法務部長鄭銘謙已表示,黃世杰相關案件已由桃園地檢署依法立案,並非無視。但是真正該追問的是:不同案件啟動調查與採取處分的理由能否一致、清楚地向社會說明?  
鄭銘謙後來解釋,30元只是發動偵查的門檻,超過未必構成賄選,仍須判斷有無投票對價。這個法律說明本身沒有錯,也不是今天才有。然而,政府既承認金額不是定罪標準,就不該讓僵化的金額數字與模糊的「社會常情」並存,讓候選人只能猜測辦案尺度,而導致雙標疑慮。
30元的不合時宜,來看看當今物價便知。20多年前,一片雞排的行情才35、40元;時至今日,三重老字號飲料店的招牌雞排已漲到99元,連鎖品牌的售價也要80至95元。雖然雞排不能代表全部物價,卻足以說明30元購買力早已大不如前。人工、布料、印刷、水電都漲了,文宣品的參考金額卻不動,等於不斷縮小合法宣傳的選擇和文宣創意的發揮。
再從競選傳播的角度來看,假設某候選人花了100萬元,製作1萬件、每件100元的T恤,印上姓名、肖像與競選口號公開發送,就會面臨賄選的指控。但同樣100萬元,他去購買100面1萬元的戶外廣告,甚至等值的電視、報紙廣告,卻是正常的競選支出。平平都是《廣告學》教科書上明訂的文宣媒體,為何前者卻會讓人動輒觸法?當然,贈品讓選民取得實質價格的物品,與媒體廣告終有不同。但這個差異,在今日生活條件下,是否足以讓百元文宣T恤跟選民有足夠的對價關係和期約行為,而承受如此高度的法律不確定性?
還有,30元究竟要怎麼算?是製造成本、實際購入價,還是大盤、小盤或零售價?法務部2003年就曾討論過:同一個皮包零售50至100元,批發32元,大量採購只要28元。若連計價基準都難以一致,候選人又如何事先遵循?司法又何必把力氣耗在幾元價差?
政府理應盡速修訂老舊陳年的30元參考門檻,按物價定期檢討,並公布計算方式與單純文宣品的明確判定準則。對意圖以利益交換選票者一定要嚴辦,但對選舉文宣則應給予創意的發揮空間。所謂的選舉公平,需要的是執法一致性,而不是停在25年前的價格想像。可別讓一件100元T恤,比1面1萬元戶外廣告更令人害怕。

 

作者為文化大學新聞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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