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思安》司法反毒 檢察官吸毒卻只讓新聞稿驗出效率?

照片為台北地檢署新聞稿截圖

【聚論壇高思安專欄】台北地檢署劉姓檢察官涉毒,二月遭警方查獲,北檢十月五日獲報後啟動行政調查,十三日函請個案評鑑;刑事部分,新北檢已於十三日作成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機關重申零容忍,當事人請辭,相關程序陸續啟動,但查獲至通報之間的完整流程,仍未交代清楚。 

開車還是步行遭攔查,當然必須釐清。媒體早先出現毒駕說法,新北檢最新說明則是在路旁與友人聊天。究竟是機關口頭說明、媒體查證,還是誤植造成落差,應查明並更正。毒駕涉及額外刑責,不能憑尿檢陽性便認定;然而,即使證實沒有駕駛,也回答不了通報是否延誤。澄清一項罪嫌,不能順手替整條行政流程蓋上合格章。 

二月至十月相隔逾七個月,不能直接當成包庇的證據,卻足以要求提出時間表。採尿、送驗、報告完成、移送、確認身分與逐級通報,各是哪一天?另有報導稱,新北檢八月已收到尿檢結果;若屬實,鑑驗所需時間與後續通報時間,更應分開檢驗。不能把每一站都藏進「依法處理」四個字,到了最後一站,才宣布立即處理。 

更值得追問的是,新北檢說明,警方當天已在其背包查扣毒品殘渣袋。當時是否知道其檢察官身分?相關規範要求何時通報?在已有具體涉毒線索的情況下,行政風險評估是否必須等待尿檢結果?刑事認定需要證據,職務風險也應及時辨識;兩套程序如何銜接,不能只有當事人知道自己出了事,任職機關卻長期無從掌握。 

有無包庇,必須查誰知情、何時知情、有何義務,以及有無刻意隱匿或優待。鑑驗壅塞、行政疏失、督導失靈與故意護短,責任性質不同,應由未參與原處理流程的適格人員,核對收發文、案件處理及通報紀錄。機關不能只靠一句絕不護短,就替自己完成查無護短的調查。 

刑事處理也應維持相同標準。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本有法律依據,不能因當事人是檢察官,就剝奪其適用可能;同樣不能因為同屬司法體系,就放寬條件。醫療評估、處分條件與履行監督,均須經得起同類案件的比較。零容忍不能變成口號式重刑,更不能成為選擇性寬容。 

辭呈目前查得仍是轉送辦理,不能逕稱已經核准;即使日後生效,也不會抹去離職前的評鑑與懲戒責任。《法官法》已有相關規定。辭呈可以列最速件,究責同樣需要明確進度,不能人事程序跑得像高鐵,責任交代卻要人民沿途尋找車站。 

法務部應整合警方與各檢察機關資料,在兼顧偵查與隱私的範圍內,一次說明現場情節、資訊落差、處理時序及職務措施,再就查得疏失追究責任。人民要的是可以核對的日期、依據與紀錄。司法既要求被告把事情交代清楚,面對自己人的案件,就更應拿出相同標準。 

沒有毒駕,不能代替沒有護短;已經請辭,也不能代替已經究責。零容忍若只在新聞稿裡步履如飛,到了流程檢驗卻原地踏步,人民最後驗出的,恐怕只有口號的濃度!

 

 

作者為大學兼任教師

 

●專欄文章,不代表《聚傳媒》J-Media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