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風》古代地方自治的見證-淡水楓樹湖庄公議禁約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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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傳媒樂風專欄】淡水楓樹湖庄,位於大屯山山腳下,約乾隆年間,泉、漳移民進入開墾,目前有關此地的史料並不多,而這塊立於1832年的「楓樹湖庄公議禁約碑」,不但年代早,且實物保存狀況尚好,實在非常珍貴,已於2018年被新北市政府列為歷史建築。
  此碑主要在於禁止庄外人或是庄內勾結外人者,攜出庄內動、植物及私人財產,違者依約議處,重則報官究辦,輕者罰戲或酒席。
  在過去清朝統治時期,治安不佳,所以必須有民間自組的維安力量,來安定百姓生活,這塊碑就是明證,也是臺灣少有之鄉庄自立的規約碑,而到日本統治時期,由於警察力量無所不在,甚至還曾經有海報把警察畫成千手觀音,稱為「南無警察大菩薩」者。在政府力量足夠維持治安後,這楓樹湖庄的規約效力就漸漸消失,一切回歸法律。
  此碑碑文如下:
  仝立禁約牌人,業主縂董OO副庄鄉保耆及眾等,為嚴禁OO鼠竊以安良民, 以靜地方事。
  切謂盜賊不除,良善必碍;鼠窃不拏,地方必亂。我湖內山高水深,地瘦人貧,與其悔之於後;莫若禁之於先。故官有正條,民有和約。凡有外庄歹人以及庄內之人,逕相鼠窃盜取者,務須鳴眾公罰,協力拏高送官究治,決不姑咎!
  自昭伊成,凡我同約須至約者,其禁條料列於左:
  一禁、不許盜取家中物件及猪、狗、牛、羊、雞、鴨諸畜, 違者眾人協力扭解,送官究治,公革出庄。
  一禁、不許盜取五谷及竹木、菓子,造者或迫家內山野或擒獲、或報知,罰戲一檯,槕一席。
  一禁、納公菓出庄,若知情而不報者,罰戲一檯。
  一禁、不許牛羊撥O五谷及竹木、菓子,違者罰戲一檯、槕一席。
  一禁、不許本庄及外庄人等拾取五谷,違者罰戲一檯、槕一席。
  道光壬辰年蒲月穀旦,楓樹湖庄眾人仝立執事 …... 。
  據地方耆老回憶,此地是尪公信仰圈,每年農曆5月19日,爐主家中各路神明齊聚一堂,包括木柵忠順廟保儀大夫、清水祖師蓬萊老祖、關渡宮媽祖、小基隆福成宮埔頭媽祖、八庄大道公、滬尾街福佑宮媽祖。相當熱鬧。被罰戲及酒席者,需在這天依約執行。
  此石碑材質為觀音山石,位於私人土地上,2016年,當地里長曾規畫要在石碑現地之對面建立公園,並將石碑移入公園保存,但報請區公所之後無下文。
  此碑之內文除了見證庄民自治之歷史外,也可一探昔時人的價值觀,一樣是盜取,若盜的是家中物件或是動物,直接送官,而若是植物,才是罰戲或酒席。牛隻自不必說,牛之於農耕民族,猶如馬之於遊牧民族,一但失去將無以維生。至於其他家禽家畜,也許過去的人難得吃到肉食,故這些動物的價值要高於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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