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振家》喪屍煙彈退場,毒駕治理才剛上路

圖片取自台北市政府官網

【聚論壇范振家文章】行政院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電子煙從過去偏向健康風險管理的範疇,進一步推進到治安、毒品與毒駕聯防的治理架構之中。這項修法方向值得肯定,因為近來俗稱「喪屍煙彈」的依托咪酯之所以快速擴散,關鍵不只在毒品本身,更在於電子煙提供了低門檻、易偽裝、易流通、難辨識的載具。

當毒品不再只是傳統粉末、藥丸或針劑,而是藏身於外觀時尚、包裝精緻、口味多樣的煙彈之中,法律若仍停留在舊型態毒品想像,執法自然處處受限。

此次修法最具突破性的地方,在於建立刑罰與行政罰的雙軌機制。對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電子煙者,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持有、使用電子煙者,則可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入境旅客若少量攜帶電子煙入境,也將面臨二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若一年內再犯,還可能進入刑罰程序。這代表政府已不再把電子煙視為單純消費品,而是將其納入毒品載具、校園安全與道路安全的風險治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修正草案也明確規範網路業者的管理義務與資料保留責任,並導入限制接取、停止解析等屏蔽措施。這項設計具有源頭阻斷意義,因為電子煙與毒品煙彈的流通,早已不是單純店面販售,而是結合網路廣告、社群導流、物流配送與跨境小包的地下供應鏈。若能從平台端、資訊端、物流端同步切斷,才有機會避免基層警察只能在第一線「撿煙彈」,卻難以追查真正獲利的上游網絡。 

然而,修法通過並不等於治理完成。更現實的問題是,行政院修法雖然方向正確,但未來第一線主管機關與實務執法人員,勢必會面臨不少執行困境。

首先,是物品辨識的困難。

電子煙、加熱菸、指定菸品、類菸品、必要組合元件,在法律上或許可以精細分類,但在第一線查緝現場,員警、衛生稽查人員、海關人員未必能立即判斷手中物品究竟屬於哪一類。

若外觀相似、標示不明,甚至刻意偽裝成一般生活用品,就可能導致認定不一、裁罰爭議,甚至影響後續行政處分與刑事偵辦。

其次,是權責分工的困難。電子煙問題橫跨衛生、警政、海關、檢調、教育、交通、數位平台與地方政府。

若只是修法加重處罰,卻未同步建立跨機關SOP,第一線很容易陷入「人人有責,卻人人難以獨立處理」的窘境。舉例而言,衛生單位負責菸害管理,警察負責治安查緝,海關負責邊境攔阻,學校負責校園通報,平台業者負責違法資訊下架;但當案件同時涉及電子煙、毒品、未成年人、網路販售與跨境物流時,究竟由誰主政、誰蒐證、誰裁罰、誰移送,若沒有明確流程,制度美意就可能在公文往返中被消耗。

第三,是證據保存與送驗能量的問題。電子煙本身可能只是載具,真正關鍵在於煙油或煙彈內是否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或管制藥品成分。

若現場查獲物品後,缺乏標準化封存、快篩、送驗、鑑驗與保管流程,不僅可能影響證據能力,也會增加基層人員執法風險。尤其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變化快速,若檢驗量能不足、送驗時間過長,將使案件處理速度跟不上毒品市場變化。最後變成民眾看到政府重罰,第一線卻苦於無法快速確認成分,形成「法律很重、執行很慢」的落差。

第四,是網路執法與平台治理的挑戰。修法要求網路業者負管理義務,並可採取限制接取、停止解析等措施,方向固然正確,但實務上,販售電子煙與喪屍煙彈的資訊多半不會明目張膽標示,而是使用暗語、代稱、表情符號、限時動態、私密社群或境外平台導流。第一線機關若沒有足夠的數位偵查工具、即時保存資料權限與平台快速配合機制,違法資訊往往在被發現前已經成交,在下架前已經轉移。這也是未來制度落地時最需要補強的部分。

第五,是入境旅客裁罰與宣導的問題。部分國家或地區對電子煙管理較為寬鬆,旅客未必知道台灣已全面禁止攜帶。修法雖參考非洲豬瘟防疫模式,對少量輸入者處以高額罰鍰,具有嚇阻效果,但若機場、港口、航空公司、旅行平台與入境申報系統未能事前明確告知,實務上恐怕會引發不少爭議。法律可以嚴,但宣導也要清楚;否則第一線海關人員將承受大量陳情、抗辯與行政救濟壓力。

更關鍵的是,防制毒駕不能只靠《菸害防制法》單點補強。依托咪酯真正嚴重之處,在於它會直接影響駕駛能力,形成高度公共安全風險。因此,毒駕治理仍須回到「可檢測、可舉證、可起訴、可裁判」的核心。警方若在道路上發現疑似毒駕,仍需要明確的唾液快篩法源、標準採驗程序、複驗制度與證據能力支撐。否則,即使第一線員警察覺危險,也可能因檢測程序不明、送驗耗時或司法認定困難,而陷入「有懷疑、難舉證;有危險、難處置」的困境。

因此,此次修法應被視為毒駕治理鏈條中的關鍵拼圖,而不是最後答案。政府接下來至少要同步補上幾項配套:第一,建立電子煙與毒品煙彈的辨識、快篩、封存、送驗及裁罰標準流程,避免各地執法標準不一;第二,明確劃分衛生、警政、海關、教育、交通、數位平台與地方政府的權責分工,建立單一窗口與跨機關通報機制;第三,強化校園、夜店、物流、網路平台與邊境之間的即時查緝能量,不能等到學生吸食、駕駛上路、撞傷路人後才宣示嚴辦;第四,針對高風險使用者建立輔導、戒治與駕駛資格管理制度,讓毒品使用者不只是被處罰,更能被納入持續監控與再犯預防。

電子煙納管與重罰入法,確實是防毒與防毒駕的重要一步。只是公共安全治理不能停在修法掌聲裡,更不能把制度壓力全部推給第一線。真正有效的政策,不只要讓法條看起來有力,也要讓執法人員拿得到工具、分得清權責、走得完程序、撐得住司法檢驗。唯有讓源頭進不來、平台賣不了、青少年拿不到、毒駕上不了路,這次修法才能從政策宣示,真正轉化為守護社會安全的制度力量。

 

 

作者為企管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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