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取自內政部官網
【聚論壇「明」理專欄】內政部日前宣布將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中華統一促進黨引發關注,理由在於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並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號稱此案依據蒐集的犯罪事證及相關法律提出聲請,而非單純因其主張統一;但卻不禁讓外界質疑,鼓吹獨立的政黨是否也該標準一致?
法律必須超越政黨與立場,不能因為執政者喜好而有所不同,尤其民主國家普遍保障言論與結社自由,無論主張統一、獨立或維持現狀,只要能在法律容許範圍之內,透過和平、合法方式表達政治理念,皆屬民主社會應保障的政治自由。某種程度,難道鼓吹獨立在憲法概念上不會影響國家安全嗎?
政治學者林茲指出,民主制度最重要是所有政治競爭者共同接受相同的制度規則,而非意識形態相同。換句話說,一旦涉及接受境外勢力非法資助、暴力犯罪、危害國家安全或違反相關法律,都應依法究辦,不受政治立場而有所寬貸。因此,本案真正的關鍵並非「支持統一」的違法要件,而是政府能否證明相關政黨的違法行為達到法律要求的解散門檻?如果最終解散理由是建立在政治理念,那麼倡導獨立建國是否也該等同視之?
回到「解散統促黨,那獨派政黨呢?」的核心問題,精確答案,在於「不是看統或獨,而是去看違法事實;不是只看政治顏色,而是法律證據。」
作者為專欄採訪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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