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丹東》蔣萬安攻防 別讓國家機器變助選機器

照片取自台北市長蔣萬安臉書

【聚論壇苑丹東專欄】台北市長蔣萬安之子錄取市府交換學生計畫,宣布不領補助後,公平性與利益迴避的爭議仍未落幕,民進黨議員在議會追問申請時是否完成揭露,蔣萬安與市府則主張已據實填寫。這件事理當查清楚;但若進一步走向選前法律攻防,同樣值得警惕的,是事實還沒釐清,國家機器的政治標籤就先貼好了。 

法律查核需要時間,選舉卻有截止日。調閱文件、確認權責、聽取當事人的說明,都不能省略;新聞標題卻只需要幾個字,就能把名字和「涉違法」綁在一起。倘若有人利用這段空窗,讓疑點反覆曝光,讓澄清永遠追著指控跑,法律程序便可能成為選戰工具。 

不過,討論「司法介入」之前,必須先把名詞用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違反行為主要涉及行政裁罰,民選市長及其關係人的裁罰由監察院管轄。檢舉、查詢、調查與違法認定,各有不同意義,不能通通說成刑事偵辦。把行政疑義講成貪瀆嫌疑,本身就可能誤導公眾。 

選前指控最麻煩的地方,在於它未必需要說服民眾相信完整案情。一般人不會追蹤公文,更不可能逐條研究法律;事件一再出現在新聞裡,便可能留下「這個人好像有問題」的印象。報導的次數愈多,疑點彷彿也愈多,卻未必增加任何一項新證據。 

對尚未決定支持誰的選民,這種印象可能比法律細節更容易影響判斷。首長的孩子、有限的名額、公家補助,幾個元素放在一起,很容易引出公平疑慮。這些疑慮值得回答,但不能拿來代替違法證據;負面聲量也不能直接換算成流失的選票。 

如果最後查無違法,當事人當然可以公布結果。問題是,當初看過指控的人,未必再看到後續;就算看到了,也可能只記得「曾經出過事」。法律可以釐清責任,卻無法替已經投完的選票按下重來。這正是選前指控需要格外謹慎的原因。 

民進黨若要追究蔣萬安,就應拿出具體疑點,說明要求查核的依據,並接受結果可能不支持原來的指控。若把「要求調查」宣傳成「已掌握違法」,甚至把機關例行查詢當成政治背書,那就逾越了監督應有的分寸。對掌握中央執政權的政黨,這個標準尤其不能放寬。 

蔣萬安也有自己的功課。放棄補助,不能替申請與甄選的每個環節背書;市府主張已揭露,就應提出必要文件,說明當時由誰審查、如何評選、哪些職務涉及迴避。既然程序可以接受檢驗,就該讓資料出來說話,而非只剩支持者翻別人的舊帳。 

至於主管機關,應在法令容許範圍內清楚交代程序狀態,避免外界拿片段訊息自行拼湊。媒體更不能指控時大篇幅報導,釐清時只留一小角。把疑雲做成頭條,把答案放進角落,最後留下偏差,不能全部推給讀者沒有耐心。 

選前提出檢舉,不當然是政治迫害;事後查無違法,也不當然證明檢舉者是惡意。但明知證據未明,仍以確定口吻替人定罪,就不能再躲在「公共監督」四個字後面。掌權者須對行政程序負責,指控者也須對自己的話負責。 

蔣萬安不能要求市民因為相信他,就不再追問;對手同樣不能要求市民因為討厭他,就省略證據。民主選舉容許激烈競爭,卻不該接受「選票先結帳,清白後補發」。等到選後才把事實講清楚,政治人物或許已經各取所需,付出代價的,卻是選民作出知情選擇的機會!

 

 

作者為大學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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