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張棋龍/掠奪台灣人土地 日本總督府留下的汙漬

南投縣有一個社團法人「日月潭無償徵用民地轉型正義學會」,現會長是退休校長黃進昇。
    會員中來自士農工商,也有退休法官、醫師。他們父祖輩有一個共同的命運,就是土地被日本總督府強制無償徵用,沈冤日月潭。學會的名稱,顧名思義,就是希望政府的轉型正義也能為會員父祖遭到的不正義「轉」過來。
    認識黃進昇是在成立學會之前。二年多前,他從臉書看到筆者發表的有關日本總督府治台的片段史實,帶著祖先土地被奪的泛黃文件前來,就這樣開始了學會的成立、蒐集史實,向中央請願的一連串。但到目前都還是在向政府依法依理依史實的論說階段,還未走到激烈抗爭。
    政府的促轉會把學會的行文退了又退,他們說不關他們的事。總統蔡英文與行政院長蘇貞昌是法律人,經學會陳情請願,似能理解其中之法理情,但交到經濟部國營會所屬的台電公司,台電拿出其前身臺灣電力株式會社留下的日月潭工事誌,謂當初蓋日月潭電廠時,潭水覆蓋的土地都是買來的。
    但學會拿出埔里地政事務所保存的昭和年間土地登記謄本,證明當初只買了一部份,另外就是地主的「寄附」,即捐贈給國庫的。學會從國史館找出史料,證明所謂的寄附,就是用來「搶奪」的飾詞。
    日本領台後,總督府對台灣人施行專制高壓統治,對民有土地之徵用,均以「買收」、「賣買」、「寄附」等名義為之,其中之寄附,係由官方「迫令」人民捐獻而莫敢不從,為世所週知之事實。而其掠奪土地是法制化的,在國史館收藏的史料中,歷歷可考。
    以明治34年(1901年)日本總督府以律令第3號公布「台灣土地收用規則」為例,總督府可以依其主觀意志指定徵收土地;第13條固規定:「因土地的徵收或使用關係人直接受到的損失起業者應補償之。」
    但法條規定補償標的係關係人(土地業)之「直接受到之損失」。而臺灣電力株式會社為日本總督府所直接營運,社長及理監事均由總督府任命,收用土地是否造成業主的「直接損失」,由集立法、司法、行政權於一身之總督認定。
    業主縱有不服,依該規則第14條之規定,係由地方長官、總督裁決,業主豈有不從「賣買」或「寄附」之可能?何況規則第第17條定明:「有徵收的指定之時,業主權由起業者取得之,其他權利消滅。」
    第19條更規定,土地業主若不履行指定徵收之義務,由「地方長官自行執行之,或使做為第三者執行之。」即在有總督府徵收土地之指定時,業主就土地之權利即告消滅,而由地方長官執行之。
    其第12條亦規定:「沒有土地之徵收或使用之過失,而不能確知關係人之時,或關係人不能履行其義務之時,以街庄庄長代替關係人。」即含蓋土地業主若不願被徵收時,街庄庄長得代替土地業主履行義務。此際他們會執行誰的意志?不問自明。
    日本總督府挾此法規,隨時可任意搶奪人民土地。該規則更規定,業主縱願領取補償金,須先繳納保證金。即,若是無力繳交保證金者,總督府根本不用「賣買」,業主只有被強迫「寄附」。
    而上述所謂的規則,只是其一。另有施行規則及所謂的「官有土地取扱手續」等,在在都留在史料中,都是日本總督府留下的掠奪污跡。
    「日月潭無償徵用民地轉型正義學會」所爭者,因不太具「政治」價值,促轉會興趣缺缺,但在所謂威權時代,蔣氏父子尚能以「台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等,把一部分日人侵奪的地還於民,只是為德不足,民進黨政府呢?

 


作者張棋龍為資深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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