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取自沈伯洋臉書粉絲專頁
【聚傳媒張若彤專欄】前幾天講「在沈伯洋身上沒有看見孫中山,倒是看見了華盛頓」。其實是在講幾個月前的這件事。
華盛頓,指的是華盛頓DC,結果沒人懂我的哏(悲憤)。話說沈伯洋關於這件事,實際上是另有一個刑事告發,後來莫名其妙「簽結」了。
不過說實在的,檢方簽結的理由我是真的看不懂。
本案告發所涉及的,是國安法第二條、配合第七條第一項,也就是俗稱的「發展組織罪」。
這一條條文寫得很死(下面為了方便閱讀,把兩條的要件合併):
「任何人不得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要說沈不構成本罪,你要怎麼辯解我沒意見,但(報載)我們的檢察官把沈的案子簽結,給的理由卻是「美國不屬於境外敵對勢力」!?
可是條文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外國」和「境外敵對勢力」是分開寫的哎⋯⋯
而且當初1995、1996年國安法第一次修正時,行政院版的草案本來只有針對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喔,民進黨籍的立法委員陳昭南強烈反對只針對大陸地區,主張改以外國政府為對象「如此即可包括所有國家在內」,「外國」二字是在這樣的立法歷程中加上的。(當然之後還有再歷經修正)
或者我們反過來問,今天如果有人認真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美國在台灣發展組織,居然不構成本罪?
民進黨口口聲聲正常國家、正常國家,我就想問,世界上有哪個「正常國家」,她的國家安全只防著「敵對勢力」的?
英國不防美國滲透?法國不防英國滲透?美國不防以色列滲透?
國家正常化、台灣主體性,言猶在耳。
作者為《如是二二八》、《究竟二二八》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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