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游毓蘭》警消的投票公民權,不如受刑人

    【愛傳媒游毓蘭專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月12日裁定准許受刑人在監投票,真是令人覺得可笑又可悲,可笑的是中選會被北高行啪啪打臉,可悲的是,連受刑人都能投票,執政黨還在違憲卡軍警消的投票權。
    這是全國首見受刑人能投票的事件,先不論中選會抗告成功與否,都凸顯出另一個問題,就是「不在籍投票」,連受刑人都知道要站出來捍衛投票權,況且這次是法院認證受刑人可以投票?那請問執政黨何時才願意聽到軍警消的聲音?
    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但當我們回首過去歷次選舉有多少公務員因為政府規定被迫值勤留守?109年總統大選光是警職同仁就有7,565人無法投票,而軍人在去年九合一選舉就有約5,000人無法投票。
    早在擔任立法委員的第一會期,我就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不在籍投票草案,國民黨以及其他在野黨立委也都提出相關修法版本,甚至在立法院也多次為此排審開會,然而,最終的結果都是不了了之,就只因為號稱獨立卻最不獨立的中選會以及執政黨的鴨霸阻擋,管他違憲與否,不同意就是不同意。
    科技不斷進步,投票方式也必須與時俱進,世界各先進國家早開始實施不在籍投票,連在臺工作的菲律賓、印尼籍移工,都有在臺投票選出他們國家總統選舉的權利,那為何科技發達的台灣,甚至都已成立數位發展部,大放厥詞說會輔助各部會科技量能提升,結果投票仍只能用最傳統的方式進行?難道數發部成立的目的,就只是為了點麵線?!

 

 


作者為立委、前警大教授
照片來源:作者提供。
●更多文章見作者臉書,經授權刊載。
●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