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傳媒特約記者陳冠宇報導】中廣董事長趙少康成為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公視董事徐瑞希成為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到底有沒有違反廣電媒體的黨政軍條款?傳播學者認為,關鍵在於立法意旨。
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賴祥蔚指出,《廣播電視法》第5-1條第4款明文規定:「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廣播、電視事業;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廣播、電視事業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同條文第6款又規定:「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賴祥蔚教授說,《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進一步在第3條具體規定:「本法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指下列人員:一、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職位之人員。但屬顧問性質者,不在此限。二、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之各部門及直轄市、縣(市)分支機構之正、副主管。」並在第5條具體規定:「本法所稱選任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一、總統、副總統。二、立法委員。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首長。四、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民意代表。」就此而論,候選人絕對不算黨務工作人員,所以關鍵的重點在於什麼是「選任公職人員」?「選任」是選舉上任了才算?還是想選舉、期待出任就算?
賴祥蔚說,從文字來看,施行細則明確只提及公職人員名稱,而沒有提到候選人幾個字,在法律的解釋上,要看當初立法的時候有沒有把候選人納入的意圖;如果立法時也沒有明確討論,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可以自行解釋,但是如果當事人認為主管機關的解釋不符合法律原意,逾越法律授權,可以提出訴願、再訴願,甚至最後請大法官會議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