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立法幫公教年終加薪?憲法學者:合憲!

照片為憲法第70條文

【聚傳媒特約記者陳冠宇報導】立法院可以立法規定公教人員的年終獎金是兩個月嗎?但,據說有一種論點,說任何法律案都不可以規定政府支出的「金額」,因為憲法70條禁止立法院增加預算支出。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分析指出,憲法70條是說立法院不得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所以這條限制的是「預算案」,不是「法律案」!

廖元豪說,釋字391說預算乃是行政行為,那是「預算」。「法律」當然是標標準準立法院的核心權限。所以立法院不能自己提預算案,也不能增加行政院預算的支出(只能刪);但是立法院本來就可以自己提出法律案(不管行政院),也可以把行政院提出的法案改得完全不同,因為「法律案」就是「立法院」的核心。

擁有留美法學博士的廖元豪更指出,法律案的「金額」也可能是行政院提出的法案所規定的,難道行政院提出的法律案有金額,立法院就不能提?

廖元豪表示,當年的釋字264,是因為立法院提議中有著「其預算再行追加」,才被大法官認定違反憲法 70條。如果立法院是制定一個法律,明確規定「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為兩個月俸給總和」等等,一點問題都沒有。

廖元豪說,立法院在審議所得稅法時,如果提高了「免稅額」,是否也形同「增加支出」而該被判違憲?如果這樣,太多立法都可能「增加預算支出」了,以後立法院還能訂什麼法?

廖文豪表示,沒有完整財政權的立法院已經夠窩囊了,憲法70條大有可議之處。但明文規定了也沒辦法。如果還要無視法條文字亂擴張,那以後乾脆直接叫立法院當橡皮圖章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