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行政院散播假消息 覆議理由混淆視聽

照片取自立法委員翁曉玲臉書

 【聚傳媒特約記者陳冠宇報導】行政院針對國會改革案提出七點覆議理由,國民黨不分區立委翁曉玲指出,行政院沒有搞清楚整個國會改革法案的內容,甚至以假消息企圖混淆視聽。

擁有留德法學博士學位的立委翁曉玲。提出下列幾點回應行政院的錯誤理解:

1.國會改革修法程序全程合法、符合民主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國會改革修法歷程完全符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議事規則,也經過實質討論與合法表決。更何況「立法程序」與行政院職權無關,立法程序如何都不會讓行政院「窒礙難行」。

2. 總統國情報告規定,不會令行政院窒礙難行:總統的國情報告與行政院有何關係?除非總統國情報告是行政院幫忙擬稿,還是行政院幫忙擬答。

3. 不可能隨意調查民眾:立法委員行使調查權,必須是與立法院職權相關事項,一定是與立法、審查預算、監督行政和了解國內重大政策等職權相關,才可能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調查。本次制定的國會調查權完全符合大法官釋字第585號之意旨,不可能隨意侵害人民權利。

4. 現行法本無規定人事同意權之限期,本次修法根本沒談此點: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以下關於人事同意權的規定,原本就沒有規定人事案的審查期限,本次修法根本沒有動到原來規定。行政院所言說沒明訂人事案的審查期限就是違憲、是窒礙難行,但是這麼多年來行政院何時抗議過這項規定?

5. 藐視國會行為的處罰,符合一般行政處罰體例:本次修法處罰藐視國會的行為態樣,包括質詢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不得反質詢,以及不得無故缺席、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等等。其中「藐視國會」,乃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本來就是常見的立法方式。在立法技術上,立法者本來就不可能將各種可能妨礙立院職權行使的藐視國會行為一一列舉出來,故使用「其他藐視國會」行為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本來就是常見的立法方式,就像是在許多法條中常見的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用語一樣。此等法律用語並不違反大法官所揭示的法律明確性原則。

6. 藐視國會罪是由法院判斷:本次修正《刑法》的藐視國會罪,並非僅是「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就能科以刑責,這完全是假消息!依據新修正的《刑法》141條之1規定,政府官員只要在受質詢和聽證時,就其所知之事項,不誠實以報,竟公然說謊,就構成犯罪。此為公訴罪,檢察官可依職權進行追訴,立法院只能將違法之公務員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最終還是由法院判定政府官員是否構成藐視國會罪。此與司法職權有關,又何以讓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

翁曉玲表示,行政院的覆議理由是散播假消息,希望行政院謹慎閱讀法案、思考提出覆議之正當性,不要成為大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