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為國家人權委員會官網截圖
【聚傳媒特約記者陳冠宇報導】陸配因為武統言論被處罰,引起社會各界討論。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廖元豪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前法官霍姆斯的著名意見指出:美國憲法要求給予我們厭惡的思想享有自由。
「如果說憲法中有任何原則比其他原則更迫切地要求我們堅守,那就是思想自由的原則——不是給予與我們觀點一樣的人享有自由,而是給予我們厭惡的思想享有自由。」 (If there is any principle of the Constitution that more imperatively calls for attachment than any other, it is the principle of free thought— not free thought for those who agree with us, but 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
霍姆斯主張,即使有些人的信念不受歡迎,也不應因此剝奪其權利,他並且強調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是保護所有思想及言論,尤其是社會所憎惡的思想及言論。他的這句話體現了「政府不得因觀點本身而審查言論」的憲法精神,這一原則成為美國對言論自由的基本立場。
霍姆斯早期曾支持限制言論,後來轉而強調觀念自由市場的重要性,認為真理應通過公開辯論而非壓制不同意見來發現。
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賴祥蔚表示,言論自由是基本權利,不限於公民才能享有。為了要保障言論自由,《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都一再強調「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公約》更規定不能「以任何形式企圖強迫表示或不表示任何意見」。
賴祥蔚也提到,美國高度重視言論自由,副總統凡斯二月在慕尼黑舉行的國際安全會議演說時,特別強調歐洲安全最大的威脅不是來自境外,而是來自內部對言論自由的壓制;凡斯更直接點名英國等許多國家的限制言論自由的作為不恰當。
有人可能不明白:為什麼要保護令人厭惡的言論?這是因為如果只允許主流觀點的言論,民主辯論將淪為空洞儀式。 而且政府權力一旦可以用來判斷什麼言論可以發表,最後就會侵蝕所有人的自由。進一步從民主社會韌性來說,讓有害思想暴露於陽光,反而能通過理性來予以駁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