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朝平》這樣的罷免除了造謠、造亂、造孽,又能造就甚麼呢?——從罷免(Recall)一詞談起

照片取自中選會官方網站
    【聚傳媒陳朝平專欄】三民書局出版的大辭典裡,罷字,讀音ㄅㄚˋ的時候,有四個解釋。1,放遣有罪的人,2,免官、免職,3,止息、停止,4,歸。罷字下頭附的詞彙中,最接近罷免的是「罷官」一詞。【罷退官職。<呂氏春秋。仲冬>「可以罷官無事者,去器之無用者」】。也就是說,早在秦朝,中國人便已明白,吏治要清明,必須拿掉那些尸位素餐的害群之馬。
<呂氏春秋>提到的罷官,是指在上者主動罷黜下頭鬼混的官吏。吳唅編撰的京劇《海瑞罷官》,講的也是明朝嘉靖皇帝免了海瑞的官。無論如何,罷官都是君主由上而下發動的,與現代民主政治所謂罷免的由下而上、投票決定,大不相同。
三民大辭典裡,「罷免權」一詞的解釋,直接載明是「國父孫中山先生所創4種直接民權之一」。換句話說,罷免權,應該是舶來品,是孫中山從英美的制度裡,翻譯轉介過來的。
    罷免的英文是Recall。Recall一詞的意思是召回、撤回、撤換。譬如,兩國交惡,甲國召回(或撤換)派駐乙國的大使。譬如,車商召回有瑕疵的某種型號的車輛。
    在前一例子裡,有權召回駐外大使的,一定是有權任命撤換駐外大使的人或機構,如國家元首或是外交部。經濟部無權召回外交部派出去的駐外大使。國會可以主張或建請召回某駐外大使,也無權直接命令駐外大使撤館走人。
    在車商召回車輛的例子裡,召回的標的物是某型號車輛,召回通知寄達的對象,則是購買該車型的消費者。車商不會、也無權通知他廠的客戶召回車輛。
     也就是說,召回(Recall)的發動者和被召回的對象之間,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利義務或利害關係。由此類推,誰才有權罷免(Recall)特定的民選公職人員呢?
    譬如,選舉人甲對A立委的問政表現不滿,擬議罷免A。但是,甲在一年前投票時,沒把神聖的一票投給A,而是投給了B。邏輯上,甲對A不滿的意思表達,在選舉投票時已經表達過了,且,該次選舉,多數選民選擇了A。那麼,為什麼,或者說,憑甚麼一年後甲有權召回(罷免)多數人選出來的A呢?
    好比,你根本沒買X車廠的車,卻要求X車廠召回他們生產的車輛。在商言商,對於這樣的主張和要求,X車廠的答覆極有可能是:甘你屁事!
    又好比,乙在學期考試中答錯題了,還沒等到下次學期考,乙夥同班上同樣答錯題的丙、丁、己等10%的同學,要求重考。至於前次考試答對題的同學,可以選擇重考,也可以選擇不重考,選擇不重考,前次答對的題目可能變成無效。天下豈有這樣「鴨霸」的道理?
    比諸罷免實例。甲在一年多的時間裡,就同一選舉事件,做了兩次意思表達,行使兩次投票權,第一次是正面投票(但他支持的候選人落選,等於說,他的正面投票結果是負面的),第二次是負面投票(投票不在表達支持,而在表達他對前次投票勝利者的厭惡與反對)。而當初投票選擇A的選民,也被迫參與第二次的投票。這次的投票,當初選A的選民,沒有第二個候選人可以選擇!
    問題來了!你沒有任命某人擔任某項職務,如何能取消對他的任命?選民既然沒有選擇TA,如何「召回」(Recall)TA?所以,無論就邏輯還是法理上而言,只有當初把票投給A的選民,才有資格和權利召回(罷免)當初他們投票選出的A!
    然而,在秘密投票制度下,我們無法判定哪些選民把選票投給了A,哪些選民把票投給了B或其他落選者。沒辦法中的辦法,只能和稀泥地規定,只要有原選區1%的選舉人提議,10%的選舉人連署,便可發動罷免投票。
    這就像是,不論新車有無瑕疵,只要有1%的車主提議,10%的車主連署,車廠就必須展開召回措施,且邀請全體車主投票決定要不要召回!又好比,不管全班同學有多少人考試時答錯了題,只要全班 1%的學生提議,10%學生連署,就必須全班重考!您說,荒唐不荒唐?
    的確,在秘密投票制度下,原選區選舉人有權提議、連署、發動罷免,是不得已的辦法,因此,罷免應該從嚴規範,從難推動。
    1%提議人的門檻就算不提高,好歹,這1%的提議人和上次選舉其他候選人,不可有三等親關係,也不可有受雇候選人辦事處的履歷。10%連署人門檻可以不動,但是,罷免投票,不論投票率高低,贊成罷免的得票數,必須超過被罷免人當選時的票數。如此,方可證明被罷免人的表現,的確已達天怒人怨的地步。這樣,罷免也才能取得正當性!
    此外,罷免活動也有許多值得商榷的地方。舉例而言,參與罷免活動的人,可以繞境、跨區協助他人發動罷免嗎?戶籍不在原選區的個人或團體,可以出資贊助另一選區的罷免嗎?可以出資僱工,跨區辦理街頭連署、舉辦街頭活動、聚會,刊登廣告,張貼攻擊被罷免人的海報廣宣嗎?
    可以在互聯網、社交媒體上,輪播廣告、進行置入性行銷嗎?具有雙重國籍、甚至不具有我國國籍的政治評論人,可以在媒體上,評論、謾罵,從旁參與協助罷免嗎?
    互聯網、大眾傳播時代,根本沒有甚麼限於原選區的「罷免」!而當特定「資本」介入罷免時,「賄罷」也只是「賄選」另一面罷了!公民團體、罷團,也不過是「資本」的化身、是戴了面具的政黨罷了!到頭來,罷免一如選舉,都不過資本主義的玩物!
    再舉例。罷免投票公報上,記載的罷免理由可以造謠生事、無中生有嗎?公辦電視說明會上,罷免領銜人胡扯「中共會把台灣的男人送到中印邊界當炮灰,或送到俄烏戰場換石油。而剩下來的台灣女人與孩子,都將成為中國共產黨高官活生生的行動器官庫」。算不算公然散布謠言?中選會可以不聞不問嗎?檢調機關可以裝聾作啞嗎?
    如果有人將上面那段話的「中共」兩字換成「清德宗」,「中國共產黨」換成「民進黨」,也在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內嗎?電視說明會上,可以指控罷團「倚美謀獨」、「藉武挑釁」、「廉價賣台」嗎?
    罷免,是因為被罷免者違法亂紀、貪瀆圖利、營營苟且、或有其他妨礙公共利益的具體行為,而不是出於提議人、連署人個人的恩怨情仇,也和被罷免人的的顏值言論無關。然而,如今台灣的罷免,早已成了反覆的仇恨戰爭,成了造謠生事、無端攻訐的金錢遊戲。這樣的罷免,只會螺旋增生不同意見者之間的仇恨值,哪裡會增添民主的價值呢?
    最弔詭的是,我們寧可荒廢政務,傾全國之力去推動大罷免;但是,對於官場上那些貪贓枉法、違法亂紀、滿口謊言、霸凌部屬、侮蔑民眾的豺狼虎豹,卻一籌莫展、束手無策!彈劾不了他們,罷免不了它們,更別說制裁他們了!
這樣的罷免制度,除了造謠、造亂、造孽,又能造就甚麼?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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