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思賢》衛廣法修法 警惕NCC勿輕率處死媒體

照片為中天新聞截圖

【聚論壇吳思賢專欄】立法院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針對「換照遭駁回的電視台,在行政爭訟終結前,仍可依原執照行使權利」作出明確規範,並要求若原頻道已被使用,主管機關須召集業者協調補救措施。主管機關第一時間回應「回到原頻道在實務上窒礙難行」,乍聽之下似乎是技術與現實的困境,但若從制度精神來看,這句話反而恰恰點出了修法的核心價值。

正因為「難行」,才更提醒主管機關:電視執照的取消或不續發,從來不該是一個可以輕率做出的決定。

頻道不是一張可以隨時回收、重新分配的紙張,而是一個長期累積的公共資源配置結果。它牽動的是新聞工作者的生計、觀眾長期形成的收視習慣,以及整個媒體生態的多元平衡。一旦主管機關決定不予換照,實際效果往往不是「暫時停權」,而是直接造成頻道被他人取代、市場被重組,等到司法救濟走完,縱使原業者勝訴,也早已「物是人非」。這種不可逆的結果,本質上就是一種事實上的「媒體死刑」。

此次修法關鍵,不在於實務上如何「回到原頻道」,而在於透過制度設計,讓主管機關在按下「不續照」或是「撤照」的按鈕之前,必須更審慎。當立法者明白告訴你:「如果你現在否決,未來可能很難善後」,本身就是一種制度性的提醒與制衡。

從這個角度來看,修法帶有某種「媒體廢死」的精神。所謂廢死,並不是縱容犯罪、否定管理,而是要求國家權力在作出最終、不可逆的處分前,必須承受更高的舉證責任與程序正義檢驗。主管機關當然有管理與裁罰的權力,但執照處分,影響之深、後果之重,應被視為「最後手段」,而非日常工具。

主管機關所謂的「實務窒礙難行」,正好說明了過去制度的問題:行政處分一旦做出,市場與頻道配置就迅速往前走,卻沒有為「如果政府判斷錯誤」預留任何回頭的空間。修法不是要製造混亂,而是要迫使權力行使者意識到,媒體不是一次性審批的物件,而是民主社會中高度敏感的公共存在。

換言之,這次修法真正的訊息是:國家可以監理媒體,但不該輕易「宣判媒體死亡」。當取消執照的代價被制度性地放大,主管機關自然會更謹慎、也更自律。這不是削弱管理,而是讓管理回到比例原則與民主精神的正軌。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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