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亂》李貞秀又「雙重戶籍」?民進黨政府把自己行政之失轉嫁到陸配身上!

照片為陸配立委李貞秀就職,作者拍攝

【聚論壇上官亂專欄】2025年初,約1.2萬名入籍超過20年的大陸配偶,被內政部和陸委會要求重新回大陸申請「除籍證明」,否則將面臨身份被取消之風險。這批人當中,就包括後來成為台灣首位陸配立委的李貞秀——她已經在台灣生活超過30年。面對行政部門將自己的行政瑕疵的成本轉嫁到陸配身上的舉措,大部分陸配仍然只能自認弱勢,忍氣吞聲回鄉重辦除籍。可沒想到的是,隨著李貞秀在2026年2月3日正式就任立委,爭議不僅沒有降溫,反而升級。內政部與陸委會持續以「未放棄國籍」為由施壓,部分執政黨立委更指控她在2024年被提名時仍擁有大陸戶籍,暗示其資格存在問題。未免欺人太甚?

在2025年初陸配開始陸續收到重新除籍通知時,當時社會已出現質疑:2004年《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修改之後,行政機關對「除籍證明」的解釋發生變化,但這些變化是否可以溯及既往?是否可以要求早已依法完成入籍程序、長期穩定生活的公民,重新承擔補正義務?

如果「未放棄戶籍」本身,正是行政機關近年來突然強化的要求,那麽將其轉化為「違法事實」,是否等於把政府自身解釋變更的成本,強定為公民的原罪?這已經不只是政治攻防,而是一個制度底線問題——國家是否可以把自己的行政瑕疵,變成公民的違法?

李貞秀及其他1.2萬名陸配,當年入籍時,皆按照當時法律與行政實踐完成程序。行政機關審核通過,核發身份證明文件,承認其公民資格。在此之後的二十多年里:他們生兒育女,辛苦工作;繳稅、投保;依法生活;建立家庭與社會聯系。台灣早在事實上確認了他們的身份。若多年後行政機關突然表示:“當年的解釋不夠嚴謹,現在必須補辦除籍證明,否則身份有問題。”這到底是陸配刻意為之,還是行政失信?

在行政法理論中,有一個明確原則:行政機關的錯誤,原則上由行政機關承擔,而不是由善意的人民承擔。如果人民當年是按照國家規定完成程序,那麽後來的解釋改變,不能自然推導出「當事人從一開始就違法」。否則,任何行政許可都可能變成「暫時有效」——建照、營業執照、甚至公民資格,都可能在某一天被重新定義。這種不確定性,會直接動搖社會秩序,受到威脅的,不是只有陸配群體。

 要知道,現代行政法之所以強調信賴保護原則,正是為了避免權力任意反覆。當國家正式承認一個人的身份,並允許其行使公民權利,這本身構成一種法律確認。公民據此安排人生放棄故鄉原生活基礎,遷居定居,生育子女,投資未來。如果二十年後,國家說:「我們現在重新解釋標準,你必須補件,否則違法。」那麽問題就不只是程序瑕疵,而是國家是否背棄了公民對法律穩定性的信賴。

法治的核心不在於國家永遠正確,而在於:國家即便糾錯,也不能摧毀人民對制度穩定的信任。

為了打擊一個李貞秀,整個民進黨民意代表和行政系統,開始把矛頭從未放棄國籍擴展到未放棄戶籍,是一次假法律之名行霸淩之實的升級。

在兩岸特殊法律架構下,大陸地區人民的法律地位本就不同於一般外國人。戶籍與國籍概念在兩岸之間並不等同。如果當年法律並未明確要求必須取得某種具體形式的注銷戶籍證明,而行政實踐長期未嚴格要求,那麽事後提高門檻,再將未補正狀態視為違法,就可能構成實質上的溯及既往。

更關鍵的是時間點,若在2024年提名時未認定資格有問題,卻在2026年就任後突然強化解釋,那麽制度上的一致性就會受到質疑。

更危險的邏輯是:行政機關改變解釋,要求補正,將未補正狀態定義為違法,再據此進行政治指控或行政處分。這相當於通過解釋變更,創造出一個新的違法狀態——事事可重新解釋,重新解釋之後,事事可追溯,重寫過去。那結果只能是人人自危,尤其是關乎公民身份這一領域。

何為公民身份?它不僅和定居權有關,還關系到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居住與遷徙權,家庭與子女身份,社會保障與財產權。如果這種身份可以因行政解釋變化而被重新審查,公民就不再確定自己是否真正屬於這個國家。

國家可以自我糾錯,但不能把糾錯成本轉嫁為公民的原罪。如果行政失信、行政瑕疵可以被轉化為公民違法,那麽法治就會退化為:權力永遠正確,人民永遠待審。

 

 

 

作者為作家、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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