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取自洪孟楷立委臉書
【聚論壇范振家專欄】有政黨推動修法,將重大性暴力、毒駕、虐童致死致重傷及重大加重詐欺等犯罪增列「強制鞭打」作為刑法從刑,數罪併罰最高十二下。行政院回應,司法鞭刑涉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所禁止的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處罰問題,必須審慎討論;法務部也表示,近年已持續提高重大犯罪處罰密度,相關刑法修正仍在立法院審議。
人民對詐騙、性暴力、毒駕、兒虐的憤怒,完全可以理解。被害人失去財產、身體、家庭甚至生命時,社會要求更強烈的正義反應,並非無理取鬧。問題是,刑罰政策不能只回應憤怒,還必須回答一個更冷酷的問題:這樣做究竟能不能減少犯罪?
最容易做的政策,是讓刑罰看起來更痛。最困難的治理,是讓犯罪者更確定自己會被抓到、被定罪、被追到錢。犯罪經濟學早已指出,犯罪行為本質上是一種風險與報酬的計算。犯罪者不只問「被抓後會判多重」,更會計算「被抓的機率有多高」、「犯罪所得能否保住」、「失敗成本是否可承受」。因此,真正影響犯罪決策的,往往不是刑罰的嚴厲性,而是查獲、定罪與剝奪犯罪收益的確定性。
詐欺犯罪尤其如此。今天台灣面對的詐團,不是幾名街頭騙子,而是一條跨境犯罪產業鏈。有廣告投放、有假網站、有幣商、有水房、有地下匯兌、有境外機房,也有專門招募車手的下游網絡。若真正的金主在境外、水房藏在地下、虛擬資產快速流轉,最後抓到的仍多是車手、收簿手或末端人員,那麼刑罰再痛,也只是痛在犯罪產業最便宜、最可替換的人力上。
這就是「鞭刑治詐」最值得反諷之處。鞭子抽得再響,若抽到的只是車手,詐團董事會仍然可以照樣開會。抓到一批車手,市場再補一批;關掉一個帳戶,水房再開一個;下架一批假廣告,詐團換一個平台。國家用更痛的刑罰證明自己很憤怒,詐團卻用更快的金流證明自己很有效率。
從犯罪經濟學看,真正有效的打詐,不能只從刑罰端下手,而必須同時治理「犯罪供給」與「被害需求」兩端。所謂犯罪供給,是指詐團取得犯罪勞動力、技術、帳戶、門號、廣告流量、洗錢管道與境外庇護的能力。車手、話務手、工程師、幣商、水房、地下匯兌、假網站、假APP,都是犯罪供給鏈的一部分。若這些供給來源仍然便宜、充足、容易取得,詐騙市場就不會因為幾名車手被重判而消失。
因此,打擊犯罪供給,重點應是提高犯罪產業的營運成本。包括拆除假投資網站與假APP、封鎖詐騙廣告投放、追查虛擬資產錢包、凍結地下匯兌、切斷人頭帳戶與門號供應、追捕境外機房核心幹部。真正讓詐團痛的,不是末端人員被打幾下,而是金流斷了、流量斷了、帳戶斷了、幣流斷了、技術供應鏈斷了。
另一方面,不能忽略「被害需求」端。所謂需求,不是說人民想被騙,而是指詐團能夠利用的心理與制度弱點:高報酬投資幻想、孤獨情感需求、債務壓力、對檢警權威的恐懼、對平台廣告的信任、對數位金融的不熟悉,以及遇到問題時找不到單一窗口協助。詐團最會的,就是把人的貪、怕、急、孤獨與資訊落差,轉化成犯罪市場的「需求」。
因此,被害需求治理,不是只叫人民「不要貪」、「不要怕」、「不要點連結」。那太廉價,也太像把責任推給被害人。真正的需求端治理,應包括金融交易冷卻期、高風險投資廣告前置審查、長者與高風險族群關懷機制、平台實名廣告責任、校園與社區防詐教育、假檢警即時驗證制度,以及「No Wrong Door」的一站式求助機制。當民眾在第一時間能被提醒、被攔阻、被協助,詐團可以利用的被害需求自然降低。
換言之,打詐不能只在犯罪發生後加重刑罰,而應在犯罪市場形成前,就同時壓縮供給與降低需求。供給端讓詐團找不到人、買不到帳戶、架不了網站、洗不了錢;需求端讓民眾不容易被廣告觸及、不容易被假權威控制、不容易在恐懼中孤立無援。這才是戰略層次的打詐,而不是刑罰層次的洩憤。
性暴力、毒駕與兒虐當然也不能輕縱,但刑罰加重同樣不是唯一答案。性暴力治理需要的是被害人支持、證據保存、通報保護與再犯風險管理;毒駕治理需要的是現場快篩、毒品來源追查、駕駛風險資料串聯;兒虐治理需要的是社政、警政、教育、醫療在第一個異常訊號出現時就能介入。若這些系統仍然斷裂,刑罰再重,也常常只能在悲劇發生後宣示態度。
更何況,司法鞭刑並非單純刑事政策問題,也涉及人權法制與憲政秩序。台灣已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所涉禁止酷刑與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處罰,是政府必須嚴肅面對的法律框架。支持者可以主張強烈應報,反對者可以主張人權界線;但無論立場如何,都不能把複雜問題簡化成「挺被害人」與「挺加害人」的二分法。
真正值得問的是:如果政府有力氣討論鞭刑,為什麼沒有同樣力氣把犯罪所得追回率拉高?如果立法可以設計身體刑,為什麼不能更精準設計虛擬資產凍結、地下匯兌追查、詐騙廣告平台責任、金流即時攔截與跨境司法合作?如果要讓犯罪者害怕,最有效的不是讓他想像被打幾下,而是讓他知道錢拿不到、人跑不掉、資產會被追回。
打詐真正的KPI,不能只看抓了多少人、判了多重刑,更要看核心幹部查獲率、不法資產查扣率、被害款返還率、洗錢節點拆除率、詐騙廣告曝光時間縮短多少、假網站存活時間下降多少、人頭帳戶供應成本提高多少。若被害人一輩子的積蓄回不來,詐團金主仍然安全,水房仍然運作,平台仍然收廣告費,那麼再重的刑罰都可能只是政治上很有聲量、治理上很有限度的補償儀式。
人民憤怒,需要被理解;被害正義,需要被實現。但刑罰激情不能代替治理能力。台灣真正缺的不是一條更痛的鞭子,而是一套讓犯罪者無法低成本營運的制度。
鞭刑或許能讓社會一時覺得痛快,但真正讓詐團害怕的,應該是金主被抓、錢被扣、帳戶被凍、水房被拆、被害款被追回。更高明的打詐,不是等犯罪市場運作後才重罰末端,而是從犯罪供給端斷其工具,從被害需求端減少可被利用的弱點。
否則,鞭子抽得再響,台下拍手聲再大,犯罪公司的董事會恐怕仍會在另一個國家、另一個錢包、另一個平台上,繼續算下一季獲利。
作者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兼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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