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奎博》蔣中正與民進黨的「保臺」高下立判(禾流論壇)

照片為AI生成
【論壇禾流專欄】10月31日本來被定為「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後來也是榮民節,但當減少威權或偶像崇拜的呼聲變高,紀念日就被取消了,只剩下榮民節。
蔣中正(蔣介石)治理臺澎金馬的功過尚待世人公評,只有功無過,或只有過無功,都太過於極端、不符事實。
例如,10月25日臺灣光復節剛過,這節日在臺灣常被操作成「藍綠之爭」,1945年8月光復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則在民進黨蔡、賴兩位領導人主政下,刻意忽視臺灣光復的歷史,好像那是別人家的事!反而蔣中正從1940年代一直到1950年代,耐心、迂迴地以外交及法律手腕守穩光復臺灣的法理話語權,立下護臺功勞。


蔣介石沒接受臺灣地位未定論
偶有人說蔣中正附和美、英時不時出現的臺灣地位未定論,或他在那些年的外交折衝中並未讓中華民國真正擁有對臺澎的主權。事實上,1940年代末期的蔣中正是認知到,只要對日本的和約尚未簽定,法律上擁有臺澎主權的程序就未能完備。
也有人說,在1951年,蔣中正同意美國當時糾合若干盟國對日本的《舊金山和約》的安排:「日本放棄對臺灣、澎湖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其他並未進一步伸張中華民國對臺澎主權的主張,以致後來的臺灣地位未定論找到了法理根據。事實上,他是因為當時中華民國處於風雨飄搖中,亟需美國堅實且及時的援助,所以政治上暫時妥協,不對中華民國未能參與的《舊金山和約》多說什麼,也(被迫)同意把1952年的《中日和約》寫得婉轉些,避免激化與美國的矛盾與爭執。

串聯歷史文件確定臺灣主權歸我
且讓吾人從1943年11月《開羅宣言》、1945年7月《波茲坦公告》、1945年8月日本昭和天皇戰敗廣播(日稱宣讀《終戰詔書》的「玉音放送」)、1945年9月日本《降伏文書》,一直到《中日和約》,看蔣中正及其重要外交幕僚如王寵惠、張群、王世杰、沈昌煥等如何突破國際政治外交的艱險,一步步保住臺澎主權。
在《開羅宣言》中,當時的蔣政府爭取到載入「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所奪島嶼,以及日本從中國竊取的領土如滿州、臺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中華民國」部分文字。
後來的《波茲坦公告》則提到「《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昭和天皇於戰敗廣播中稱「朕使帝國政府,對美、英、中、蘇四國,通告受諾其共同宣言…」,而日本《降伏文書》一開始便稱接受並忠實執行《波茲坦公告》所列舉之條款。
這些可謂是具有法律意味的政治宣示與行動。更理想的就是直接與日本簽署和約,讓它把過去「從中國竊取的領土」歸還給當時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可是因為1949年國共內戰,國民黨政府失利,被迫遷到臺灣,毛澤東在北京另立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以前述的更理想作法變得異常複雜。

《中日和約》是蔣不得已的次佳安排
1951年的對日《舊金山和約》排除了包括兩岸政府、朝鮮半島兩分立政府的參與,但蔣政府費盡心力,讓隔年在臺北賓館簽署的《中日和約》技巧、婉轉地帶出中華民國擁有對臺澎主權的文字安排,這是在日本清楚闡明臺灣屬中華民國之外的次佳安排。
要把《中日和約》的三個條文一起看才清楚。《中日和約》第二條,也就是不少人援引為臺灣地位未定的條文,載明「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如果繼續看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這時臺澎並非成為無主地,而是回到《馬關條約》簽訂前的狀態,亦即回歸「中(華民)國」所有。
另,《中日和約》第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因此臺澎人民「恢復」或「取得」中國籍時,形同伸張了中華民國對臺澎的主權。
當時蔣政府在無法要求日本簽下放棄臺澎並由中(華民)國接手的不利情形下,仍盡可能地從幾個方面讓《中日和約》的內容不違反或呼應中華民國取回臺澎的一貫主張。

多國紛至臺設使領館打破臺灣地位未定論
也就在那段時日,例如1949年8月,大韓民國在中華民國臺灣省設立大使館,1949年12月,美國則在臺北市設立總領事館,直到1953年由藍欽(Karl Rankin)出任駐華大使,在在指出臺灣地位已確定,就是中華民國的一個省。
在蔣中正139歲冥誕前,審視他當時利用外交與法律專業、創意與耐心力爭臺澎主權一事,再想到到近年來民進黨政府關於日本侵略東亞「終戰」而非「戰敗」說,以及中華民國的兩次世界大戰勝利史實被臺北的執政者拋在一旁的荒謬,兩者高下立判!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外交系教授、國際事務學院外交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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