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傳媒楊秉儒專欄】警消人員到底能不能合法組織工會?這個問題從我二十幾年前開始跑勞工新聞,就一直在討論。
依照《工會法》第1條開宗明義的規定:「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工會是為了「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改善勞工生活」的存在,如果不是「勞工」,就不適用工會法,無法依照工會法來組織工會。雖然有些歐美國家,勞工是自發性成立工會來對抗雇主,而不是國會先通過工會法後,勞工才被允許組織工會,不過在台灣所稱的工會,原則上都是依照工會法成立的。
而警消人員之所以無法組織工會,原因也是在此。因為警消人員隸屬於中央或各縣市警消單位,是通過公務員考試所任用的公務員,依照現行法令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不被法令認定為「一般的勞工」,無法依照現行《工會法》的規定來組織工會,這點現行《工會法》第4條第4項規定就有提到:「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基於國家利益或其他公共利益考量,在工會法中也有禁止或限制某些勞工的團結權,例如《工會法》第4條第2項前段規定:「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第6條第1項規定:「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都是考量到若賦予團結權,則工會在行使諸如罷工權或其他勞動權時,會影響公共利益。也因此,不論是公務員、軍人亦或是警消人員,目前依法是無法組織工會的。
但是,你政府要公教軍警消人員放棄自己的勞工權益,你們該給的保障要給啊!該給的保命裝備要給啊!總不能每次都是等警消弟兄犧牲了,再來給個不痛不癢的褒忠狀,美其名是身後哀榮,實際上什麼東西都沒有吧?,檯面上都說的很好聽:「政府警消弟兄站在一起」,結果看看畫面裡那一位官員一直趾高氣昂用鼻子看著警消弟兄:「不需要那麼激動吼!」「我是行政院人事總處的代表」?好大的官威啊?大家都是人生父母養的,沒有誰天生命賤,也沒有誰天生尊貴。有必要這樣嗎?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照片來源:行政院新聞稿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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