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鎨澂》行政院憲訴法覆議失敗 不可藉口護憲而實質毀憲!

照片為行政院官網截圖

【聚傳媒李鎨澂專欄】行政院覆議失敗了。在野黨62票,對執政黨51票。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依國會多數的民意代表數量,行政院覆議失敗,理所當然。

 

行政院覆議失敗,不意外,民進黨明明就是沒有國會過半數。最不應該的是,故意炒作這齣,然後裝作行政院是「受害者」,此舉最為荒唐!行政院本來就要服從立法院的決定,這是行政院遵守民意的義務!

 

竟然還有論述者主張,行政院長可以不「副署」,來「抗衡、制衡」立法院。這是何等荒謬的邏輯?現代的立憲國家,憲法最重要的用意,就是要用憲法與法律,來拘束行政權。不然我們學的「法律優位」,「依照法律來行政」,是什麼意思呢??不就是行政機關「應該」遵守民意代表制定的法律嗎?如果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行政機關竟然可以歪曲它的副署而後公布的憲法義務,歪曲行政院有在「覆議失敗」以外,竟然還自己生了一個「制衡」立法院的方法出來,那就是違憲,行政院長自己發明了憲法所沒有規定的方法,以護憲為名,行毀憲之實!

 

憲法不是沒有給行政院對抗立法院的方法,有,就是覆議。而覆議既然失敗,行政院長就必須接受民意,絕不可「自我立憲」、「自我立法」、「自我當皇帝」,自居於太上立法院的角色,強要「壓制」立法院。行政院不要飾辭狡展,動員所謂公民團體來支援,來「反對」立法院的多數民意。立院前的公民團體,能有多少人?而立法委員本身就代表民意,在野黨立委多於執政黨,這就是大多數民意的數百萬票展現。行政院不應顛倒黑白,投票投輸,政綱得不到大多數人民支持,卻要叫人威脅在野黨立委。這叫暴力裹脅!

 

行政院長是該生氣,但他應該生氣的對象是,為何總統所屬的政黨的從政同志,沒辦法贏得立法院的多數??為何總統只拿到40 %票,沒有過半?為何總統候選人無法說服人民,一併把立法院多數,交給總統所屬的政黨?很簡單,因為多數人民不信任你們,所以明知道總統可能賴會勝出,但是立法院就是不給你們。去年選舉的民意很清楚,你民進黨可以拿到總統大位,但不容許你再次行政立法合為一體,掌握整個國家的施政大權。因為前一任總統的政績,還有民進黨總統候選人的政綱,再也說服不了人民了。

 

馬克宏也是一樣生氣,為何 2022/04/24,他連任了,但他的執政聯盟才250席,就拿不到多數的289席?因為人民懷疑他了,他政績不佳,能源價格高漲,生活費用越來越貴,所以國會不給他,希望另一位不同政綱的總理來執政。這跟我們不是一樣嗎?我們的台電也是虧損鉅資,搞到電費調漲,國債增加了嗎?但他依舊戀棧,結果一次選舉比一次難看。

 

2024/06/09歐盟議員選舉,馬克宏政黨得票率,連主要對手的一半都不到,國民聯盟近 32 %,他呢?只有14 % 。他一氣之下豪賭,2024/06/09 解散國會。07/07 改選證實,他再度慘敗,執政聯盟從250席,慘跌至168席!離過半席次289更遠了,只有全院577席的 29 %!他還是不知天命已失,不與民更始,不休養生息,2024/09/05固執任命自己想掌控的總理。結果巴尼爾並不聽他掌控,預算照自己的想法編製,形成「共治」。可是巴尼爾也拿不到國會多數,勉強撐了三個月,2024/12/03 還是被倒閣!2024/12/13 馬克宏任命了新總理貝湖,各方都不看好他,看他什麼時候被倒閣。馬克宏生氣有什麼用?誰叫你內政外交都做不好,難怪選民不支持你拿到國會多數。他與賴清德的處境,完全一樣。他們只有認清國會多數的現實,放手採行國會多數認可的政策,服從國會多數制定的法律,否則將一事無成,而且政局因為他們的執拗,動盪永無寧日。

 

或又曰:行政院長可以有違憲審查權,他認為違憲之法律,可以自己不副署。這是什麼獨裁威權邏輯?這是主張行政權兼任司法權嗎?這是讓行政院長兼任釋憲的大法官嗎??這是球員兼裁判!!其實他們要的,何止是行政院長兼任大法官,骨子裡要的,是行政院長強行掌握立法權----我是沒有多數,但是法律違憲與否,我說了算,我認為違憲的,就不副署;一定要「喬到」法律合我意了,才不算是違憲,我才來副署。

 

孟德斯鳩是怎麼說的?「如果立法權和行政權為同一個人、或官廳一併包攬,就沒有自由可言,因為人們會懼怕某個君主或參議院,制定並執行暴虐的法律。此外,如果不把司法權和立法權分開,也沒有自由可言,因為如果司法權和立法權集於一身,支配公民生命和自由的權力,就會集於專斷的法官,法官就會有壓迫人民的力量。最後,如果由同一個人或同一個要人團體——不論是貴族團體,還是人民團體——來行使這三種權力,將會造成災難性的後果。」

 

主張行政院長有違憲審查權的,可以不副署的,要的就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一體的政府結構。這樣最爽快,最便當了,不是嗎?可是對於國家法治的後果是什麼樣子,行政院與這些論述者們,想過沒有呢?他們一定都想過,都知道,但為了毀憲擴權,在所不惜。

 

法國總統或總理,對法律草案是否合憲有疑慮時,他們該怎麼做?不是拒絕副署,更不是拒絕公布,而是向憲法委員會,提請釋憲。他們有這個權力,而且總理就可以單獨向憲法委員會提,不必經過總統。何以故?因為總理才是最高行政執掌人(法國憲法第20條,相當於我國憲法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凸顯總理的獨立施政性格,總理絕非總統的幕僚長。也需要強調,總統總理針對尚未公布生效的法律草案,可以提請釋憲的制度,乃由法國憲法第61條所清楚規定。絕非無中生有,在憲法與法律都沒規定的情形下,意圖阻撓法律生效,而去硬拗釋憲。

 

法國不愧是法治國家,他們總統總理,絕不敢球員兼裁判,一切按照權力分立的意旨來辦事。我們是獨裁國家嗎??也差不多是了!!

 

 

附錄:憲法增修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很清楚,覆議失敗,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既然是「應即接受」,就不可以再有任何方式來對抗立法院,這是憲法的意旨,任何人都應服從。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作者為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東吳大學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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