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朝平》罷免發起人和連署人應該有資格限制

照片為中選會官方網站
    【聚傳媒陳朝平專欄】剛剛被元配罷免、又被逮到用陸貨假冒MIT的牙醫,高喊要全心投入大罷免,還說大罷免是台灣的終局之戰!
    被元配罷免了,不爽,就來罷免規矩人?壞學生被退學了,集結起來罷免老師?你說,立委表現不好,所以要罷免,那麼,自個兒表現不好的人,又有甚麼資格評鑑立委的表現,又有甚麼資格來發動罷免?
    選舉人有資格限制,發動罷免的人,是不是也應該有資格的限制?
    本人超前思維,主張發動罷免人和連署罷免的人,應有下列的消極資格限制:
    被元配罷免的男女,不得參與罷免。
    年滿二十歲的學生,學業成績在班級內排序,未達總統或行政院最近施政滿意度者,不得連署罷免。(譬如,賴清德或行政院的施政滿意度為45%,某學生成績排序不在全班前45%者,不得連署罷免)
    年滿二十歲的學生,操行成績乙等(含)以下者,不得連署罷免。
    去年度欠繳或未繳個人綜合所得稅者,不得連署罷免。
    凡身心健康卻領有政府各類補助款者,一律不得參與罷免連署。
    無正當職業者,不得參與罷免活動與連署。
    罷免發起人和連署人,需繳交所屬機構、公司、企業出具的在職證明,未出具在職證明者,一律不准參與罷免活動。
    凡公益團體、NGO、慈善團體,接受政府補助在案者,其在職人員不得參與罷免活動。
    國外組織、團體、營利事業或擁有雙重國籍者,一律不得資助罷免活動的廣告、文宣或連署活動,避免外國勢力「介罷」。
    國外組織、團體、營利事業及擁有雙重國籍之個人,贊助「介罷」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罷免活動,一經查獲,罷免之發起人和連署人,以國安五法論罪,並沒收該項罷免活動。

    罷免他人,猶如刮人鬍子。要刮人鬍子,不得先把自個兒的鬍子刮乾淨嗎?一身髒兮兮的人,憑甚麼刮人鬍子?滿身齷齪的人,憑甚麼罷免乾乾淨淨的人?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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