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取自吳音寧臉書貼文
【聚傳媒張若彤專欄】即使是判他最重的軍事法庭,都沒有給到死刑,罪名也不是叛亂罪、而是盜匪罪十三年徒刑(但與林才壽同案的被告陳萬福則判到死刑)。
而最終林才壽一路減刑到一年兩個月,真的要感謝誰的話,應該感謝當時的參謀總長陳誠,就是因為陳誠跳出來和陳儀、白崇禧抬槓,原本一律以軍法審判,這麼一吵,絕大部分的案件都移送普通法院審判了,而且審判方針是,只要不屬於共黨或暴動首要,一律從寬以表示政府的寬大,因此基本是減刑再減刑。
林才壽的歷審判決結果如下:
1947年5月17日,盜匪罪,有期徒刑13年,整編廿一師(綏靖司令部)軍事法庭做出
1947年12月26日,盜匪罪,有期徒刑12年,台南地院做出
1948年5月22日,被告申請覆判成功,高等法院發回台南地院,特別指出不該用盜匪罪、應該用參與犯罪結社論罪
1948年6月30日,改以刑法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論罪,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台南地院做出
世界上沒有一個腦袋正常的政府,會採信「借槍」這種說法的(不信你去借借看,哪怕你留下借條),而他自己沒強迫,但同夥的其他人有,那他也脫不了干係。台南地院一審就認為:「被告(林才壽)確云「借用」,但其取得手段並非他人自願而係出於強暴脅迫,彰彰甚明,雖被告並未實施強劫,但既係在場且共有犯意聯絡以利用他人之行為而達目的,是係共同正犯。」
我們客觀來看,軍火流到了林才壽等人身上,如果不是林才壽要負責,那就是保管的單位要負責,我們也很難期待保管的單位會主動跳出來承認是他們自願把武器交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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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才壽案,也牽涉到外省人被打,及他們的宿舍被搶、燒的事情。這是因為附近的學校沒有宿舍,外省的老師就集中住到溪湖糖廠的宿舍。
前面提到有個判到死刑的同案被告「陳萬福」(最後有放出來,還當選省議員),當時的身份是臺中縣的縣議員,林才壽一夥人在溪湖糖廠「借槍」的時候,糖廠打電話去和陳萬福求救,陳萬福到場後就使出民意代表的本事,出來四四六六擺平這件事,就提議溪湖糖廠的合作社出一萬元台幣當作弟兄們的營養費,在場又有人喊一千元給弟兄們吃點心,這麼一來,溪湖糖廠合作社就算是你們這幫弟兄罩的,可不能亂來。
根據陳萬福的說法,林才壽住到糖廠合作社後,陳萬福要他不要打外省人,但林才壽等人聽不進去。
資料來源:
「函請將陳君是否向臺中縣長面報事變經過其詳情見覆。」,〈總務卷〉,《臺中市政府秘書處》,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87010000A/0036/B001101/2/0003/025
「函詢陳君供詞是否屬實函復查。-228相關案件」,〈總務卷〉,《臺中市政府秘書處》,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87010000A/0036/B001101/2/000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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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溪湖糖廠也有不少臺灣同胞保護外省同胞的事蹟,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將近,此時我特別想要彰顯這些事情。
他們是:吳阿傳、江漢、方天恩、陳壬癸、楊連基、陳拴、謝飛西、謝環、謝阿𠸄、蔡澍生、楊炭
感恩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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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糖業公司「二・二八」事變特別出力保護廠礦人員事蹟表〉
第三區分公司溪湖糖廠
農務課土地股長 吳阿傳
四十九歲
臺灣人
三月二日夜,暴徒進廠,宿舍危急之際,與江漢先生保護省外同仁,並收留于其住宅,維護工廠,殊為出力。
農務課辦事員 江漢
三十九歲
臺灣人
三月二日暴徒侵入宿舍,威脅外省同事之際,同吳阿傳保護廠長王濟仁及其家屬暨外省同仁等于其住宅。事變中,每日來往市鎮,抑止事態之惡化,並隨時保護工廠與同仁。
公務課工務員 方天恩
四十三歲
三月二日暴徒襲劫本廠宿舍時,引護外省同仁及眷屬什物至其家中暫避,並送至安全處所。
會計課副課長 陳壬癸
三十九歲
臺灣人
三月二日接護總務課長施覺先夫婦,自台中回溪湖,並召集各課會議,組織守護隊護廠。
課員 楊連基
三十歲
臺灣人
三月二日宿舍被劫時,到溪湖告阻施課長回廠,即為轉送大突(檔案誤為「實(实)」)村楊家居住,後協同辦理守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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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變本省同胞救護外省同胞事蹟表〉
姓名:陳拴
職業:糖廠辦事員
被救護外省人士姓名:黃希忠(三十七歲)、陳洪超(二十六歲)
救護經過情形:
事變發生以後,當時住在溪湖糖廠的人士,上記黃、陳兩名,因四邊無容身之地,當在危急存亡之際,陳拴君乃發揮同胞愛之熱情和勇氣,不怕四邊情勢之惡劣,不顧自己一身之危險,乃於三月四日下午八時,利用下雨中的暗夜,由溪湖誘導保護兩君到自己的宅內(二林鎮西庄里泉西巷三八号),隱護三夜四天,親切款待,好像自己的胞弟一樣。至七日,四邊的情勢回復,黃、陳兩君被命即中糖廠俱樂部時,陳拴君乃躍然於七日下午八時再保護兩君無事平安到溪湖糖廠俱樂部。
(按:此事後續,經臺中縣政府向永靖鄉萬興國民學校校長求證屬實後,發給陳拴獎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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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為謝飛西、謝環實有俠義之心懇准嘉獎由
竊職因此次三・二事變發生,是日晚上九時許逃在同事謝飛西處。當時,謝同事看我身穿中山服,恐與暴徒易識,親自拿出自己穿的衣服,與職改換,藉以瞞混暴徒目標。後與本校長及教導主任共議,設法須往謝環代表處,才不會發生外事。同時西等與職同到謝代表處,該代表不但不推辭,而且極誠意保護家中。此二人俠義之心、愛祖國同胞之切誠堪欽敬,懇請鈞長准予二者嘉獎,以表義俠,至感德便。
謹呈
教育科長黃轉呈
縣長宋
田中第二國民學校教員謝希策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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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呈報救護外省同胞謝飛西、謝環、謝阿𠸄等恩准給獎由
查本校教員外省同胞謝希策,於二二八事件發生三月二日波及田中,三月三日職見勢不佳,回來即往該教員宿舍查問太太,始知先生之去向,轉向謝飛西教員家裏,維請該同胞暫時逃避之計。當時謝飛西教員,觀顧外省同胞身穿衣服與本省不同,恐易於暴徒認識,拿自己穿的衣服與該外省同胞改換,同時並共同想法維護在謝環代表家中。謝代表不避困難,認清愛惜祖國同胞,收容維護多日。是日下午,另有一部分外來暴徒,想赴本校毆打外省同胞之舉,到來途中,被里長謝阿𠸄堅強阻止,本校外省同胞才無發生外事等。
查本校教員謝飛西,新庄里代表謝環、新庄里里長謝阿𠸄,均愛祖國之深、愛外省同胞之切,俠義之心,誠堪佩欽。懇請鈞長准予給獎,以表義氣,不勝感激!
謹呈
台中縣縣長宋
附二・二八事變本省同胞救護外省同胞事蹟表乙份
臺中縣田中鎮田中第二國民學校校長 陳百年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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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變本省同胞救護外省同胞事蹟表〉
姓名:蔡澍生
職業:學校長
被救護外省人氏名:蔡元鼎、林紅利
救護經過情形:
蔡元鼎:事變發生當夜起,報戶在校長宿舍,飲食起居一切由校長照顧,經過二十天始得回到自己宿舍生活。
林紅利:同右,自事變發生當夜起,一切生活在校長宿舍,受了保護,也因為國內來到差初沒有生活道具,所以在校長宿舍過了一個月半。
備考:兩人這樣受了保護,所以沒有受了打撲,家具財物也沒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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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變經過情形
三月二日下午二時許,本校楊校長炭先生,由員林返校,用忠誠的語言告訴我,云:員林已發生不幸事件,外省同胞被毆打,溪湖恐會再度發生不測的事變,勸我暫避烽火之炬,但我雖有點懦怯,總覺著有任何的利害教育人員絕不受傷害的念頭,故是夜仍返我宿舍(宿舍在工廠內)。安知八時許,凶事已臨頭了,在這惡劣的境裡,幸得脫險逃至學校來避免危害,楊校長的安慰及保護,始渡至天明。翌晨,時勢仍很嚴重著,殘忍的號聲也斷斷的迫近了,此時就是鎮公所也通知學校暫時停課。在這惡劣的環境裏,我的臉孔絕對不能露面的,更不能往外奔逃,只得挨忍蝸居在學校裏。時間過得很快,那夜的險境已來臨,楊校長忠告我,學校靠近工廠,恐不能保得住安全無事,要我往渠家裏避危。渠這樣的徵求我的意見,但是非得已,也不能由我自主,只得於是夜踏著泥漿的滑路,跑到他家裏。承楊校長不分歧視,誠意招待,至為感謝。雖然避在鄉村的地方,但奸黨的謠言也宣布了鄉村,此時的我不時發生恐怕的戰抖和胆寒,再逃跑,但終受楊校長的勉慰,始得安然的度過。這恐怖的時期,重見天日,惆悵不已,特為資証。
大竹國民學校教員郭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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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呈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五月五日于溪湖第三國民學校
竊職郭顯仁,現任台中縣立溪湖第三國校教員,因竊校尚無宿舍,不得已寄居於溪湖糖廠宿舍內,與敝友倪鐵生同舍。因三二夜,溪湖糖廠受暴徒搗亂,行至亂劫亂燒,竊幸安然逃脫,唯後返舍,發現物件被暴徒所劫。竊曾依照「三・二事件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物品損失調查表」填報,並請示陳總務科長,學校之救濟金從鄉鎮公所發給,而敝鎮公所非但不按照長官公署公報所規定辦法救濟,而藉言經費缺乏,欲以小數救濟,但此小數救濟金,迄今又尚未頒到,殊此現今公務人員,月薪微薄,尚不維生活,而物價之高漲,哪有辦法填補衣服?懇祈鈞座體恤單衣之襤褸,督促敝鎮公所,按照公署之辦法趕速發給救濟金,或由縣庫撥支,以救眉火、以安生活,是所至祈。
謹呈
台中縣縣長宋
台中縣立溪湖第三國校教員郭顯仁呈
作者為《如是二二八》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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