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亂》剝奪陸配參政,是台灣制度危機的折射和台灣國際困境的反向放大

照片取自賴清德總統臉書

【聚傳媒上官亂文章】2025年,花蓮一位來自中國大陸、已歸化的村長被以“未完成放棄原國籍”為由,撤銷其當選資格。這並非個案,而是繼年初多位陸配民意代表被以類似理由解職後,再次上演的“去職潮”。在一個號稱民主與多元的社會,婚姻移民原本是參與社會事務的重要象征,如今卻成為政治清算的對象。

    這些案例表面看是“依法處理”,實則反映的是台灣政治結構在面臨對中政策壓力、國家身份焦慮與憲法矛盾時,如何以技術性手段剝奪特定群體權利,並制造“政治忠誠審查”的新常態。而且,這個個案背後潛藏的制度危機和後果,對台灣模糊的“國際地位”的潛在衝擊,尤其是將台灣國際地位困境的反向放大,早已超過拿陸配洩憤者之想像。

 

法律適用錯置:《國籍法》為何不該用於陸配?

 

     2023年11月6日,陸委會發布了一篇《關於大陸配偶參選及擔任公職相關規定之說明,其中這樣規定:

  “國人是否兼具外國國籍係屬客觀事實,與政治立場無涉。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國國籍是否與我國具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該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之義務,至於該國是否準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亦無除外規定。”

    內政部的立場也近似:陸配歸化後,若未能提供原國籍的放棄證明,即為“兼具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這一立論依據是《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但問題在於:陸配並非原屬中華民國國籍者再取得外國國籍,而是“外來歸化者”,根本不屬於該條款規範的對象。將“陸配等同雙重國籍中華民國國民”是法律解釋的嚴重錯置,且與《兩岸人民關系條例》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存在根本沖突。

     根據現行憲法,兩岸並非“兩個國家”,而是“尚未統一的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在法律架構上,大陸籍配偶並非“外籍人士”,而是“大陸地區人民”,其法律地位為兩岸關系下的特殊群體,而非一般外籍歸化者。在這一架構下,強制要求他們提供“放棄外國國籍證明”,既違背法律適用原則,也無視憲法架構。

     更嚴重的是:此類解職,多為事後追溯,並非在候選資格審核時即加以說明或否決,而是在當選多年後“清算”——既動搖司法安定性,也使移民權益處於不確定之中。

 

制度困局:台灣“國家地位”不被九成國家承認,如何要求他國配合退籍?

 

     陸委會和內政部辯稱:國籍放棄屬個人義務,若無法取得原國籍政府的退籍證明,是“當事人自己未盡義務”。這一邏輯聽來有理,但完全忽視了台灣的國際現實:超過90%的國家並不承認台灣為主權國家,自然也不會為“台灣歸化程序”簽發退籍證明。

     我們可以舉出多個前例:烏克蘭體操教練瑞莎:2013年申請歸化台灣,因烏克蘭不發退籍證明,直到2017年才完成歸化。2007年約2,800位柬埔寨配偶:因母國不承認台灣,長年卡在無法歸化狀態。日本人:日本作為台灣的“民主盟友”,同樣不承認台灣國籍,日本人也無法取得官方退籍證明。這樣的國家其實很多,其中不乏台灣的”鐵桿民主盟友“。

    台灣官方對此回應竟是:“該國是否準其放棄國籍,非我政府得置喙。”這一說法看似撇清責任,實則承認自己要求的是一項在多數情況下“無從完成”的義務,卻仍將其作為剝奪政治權利的依據。令人不解的是,其他來自不承認台灣的國家的移民,並未因此被系統性阻擋或解職,只有陸配群體成為高壓執行的對象。這種選擇性適用,不禁令人質疑其“政治意圖”遠大於法律正義。

 

制度性歧視下的“抗中表演”

 

    事實上,陸配的參政限制不僅源於技術性問題,而是台灣政治氛圍下的產物。

在當前“抗中保台”被高度政治化的環境中,陸配天然被視為“政治風險”,其社會標簽長期帶有疑中、統戰、代理人等污名。正是這種偏見,推動了政府透過技術性清算,實質打壓陸配參政權。

    從史雪燕補選議員卸任後被清算,到地方村里長的逐步清除,台灣當局已經在構築一個隱性“政治表態陷阱”——陸配不僅必須歸化,還必須“忠誠證明”,且任何技術瑕疵都可被追溯為“資格無效”。這是對言論自由、參政權、法律安定性的全面侵蝕。而這背後,是民進黨政府在無法改動憲法架構、又想推進“務實台獨”路徑下的權宜之計。既不能明言“兩國論”,又無法撼動《兩岸條例》中的一中框架,只能通過“行政解釋”與“法令清洗”來實現“國家區隔”,陸配成為最容易動手的對象。

    諷刺的是,這種“法令工具化”的操作,本質上是台灣對自己無法正常建構國家法理地位的轉移焦慮。

     民主體制的核心,不在於它如何保護“大多數”,而在於它如何對待“邊緣者”。在台灣,對陸配的清算不僅是對個別公民的打壓,更是對制度公信力的消耗。若同樣“無法退籍”,但不同移民待遇不同,法律將不再具有平等正義。陸配雖為婚姻移民,但多數已在台灣生活、納稅、育兒十年以上,本應享有基本公民權利。

或許更值得注意的是,當台灣藉國籍問題打壓陸配之後,這個問題也同樣會對台灣的國家地位困境反向放大——當台灣以“不承認我”為由要求移民提供“承認我”的文件,本身即為國際身份的悖論。當然,還有對台灣國際聲譽的傷害:在國際人權標準下,政治權利、身份安定與非歧視原則是核心條款。台灣此舉將嚴重削弱其“民主樣板”地位。

    從根本上說,這些“國籍技術清洗”並不是為了制度完善,而是為了解決台灣在國家認同上長期無法正名的尷尬,通過犧牲個體權利來維持一種虛偽的國家分界。

     陸配的參政權問題,不只是法律議題,而是台灣如何面對自身困境的試金石。一個真正自由開放的社會,應正視“制度悖論”,而非以“技術法條”剝奪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如果台灣政府繼續走向“政治過濾型法治”,最終不僅會失去陸配,更可能失去國際社會對其制度可信度的基本信任。

 

作者為作家、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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