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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論壇張競評論】最近國防因為實施《機密資訊精準標示精進作法》顯現出諸多不合理作法,特別是對外公開簡報與資料,每句話後標註【無】字樣,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因此受盡社會訕笑。
儘管國防部官員向媒體聲稱,《機密資訊精準標示精進作法》係參考並依據美軍及國際友盟行之有年制度,為落實機密保護及資料治理所推動措施。但若是查閱美國戰爭部Controlled Unclassified Information Markings各項規範,以及美國戰爭部相關準則,甚至再對比美軍對此機密等級標示作業相關教育訓練資料,諸位就可理解國防部畫虎不成反類犬程度有多嚴重,弄巧成拙狀況有多糟糕,囫圇吞棗有多荒唐。但這整個問題最嚴重錯誤卻是國防部幕僚體系,居然沒人注意到《機密資訊精準標示精進作法》所要求標示機密等級,其實是違反國家法令,本身適法性就有問題。在整個擬定過程中,難道國防部沒有具備法律基本常識幕僚,並且逐級審閱公文直到核判長官都是法盲,所以沒有人注意到《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
1. 第十三條所定國家機密等級之標示,其位置如下:
一、直書單頁或活頁文書、照相底片及所製成之照片,於每張左上角標示;加裝封面或封套時,並於封面或封套左上角標示。
二、橫書活頁文書,於每頁頂端標示;裝訂成冊時,應於封面外頁及封底外面上端標示。
三、錄音片(帶)、影片(帶)或其他電磁紀錄片(帶),於本片(帶)及封套標題下或其他易於識別之處標示,並於播放或放映開始及終結時,聲明其機密等級。
四、地圖、照相圖或圖表,於每張正反面下端標示。
五、物品,於明顯處或另加卡片標示。但有保管安全之虞者,得另擇定適當位置標示。
2. 機密資料含有外國文字,而以外國文字標示機密等級者,須加註中文譯名標示。
3.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國家機密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標示,應以括弧標示於機密等級之下。
4. 國家機密之變更或解除,應於變更或解除生效後,將該國家機密原有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以雙線劃除,並於左右兩側或其他明顯之處,註記下列各款事項:
一、解除機密或變更後之新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及解除機密之條件。
二、生效日期。
三、核准之機關名稱及文號。
四、登記人姓名及所屬機關名稱。
5.國家機密複製物之標示,應與原件相同。
所以國家機密等級之標示,其實是受到《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所明確規範,因此若要改變標示方式,就必須協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主管機關法務部,透過修法程序處理。
國防部不是國中之國,能夠有權無視國家法令規章制度,自行訂立單行法規。而且將來國防部亦有可能與其他部會會銜行文與公告規範,假若公文格式不統一,機密等級標示不相同,請問究竟要遵從那個規範?國防部不要滿腦子都在想與美國接軌比照,請先把中華民國本身法律規章搞清楚再說。
因此當國防部《機密資訊精準標示精進作法》有違《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時,國防部是否該立刻廢止《機密資訊精準標示精進作法》?否則就是顯然缺乏法治基本觀念,難道部長本身是大律師出身,都還要如此蔑視國家法令規章嗎?
作者為英國博士、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曾任國軍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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