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作者提供
【聚論壇李宗衡專欄】2026年二月三日民眾黨籍陸配李貞秀正式宣誓就職,補上立法院遞補席次。然而,真正的問題不僅在於其「陸配」背景,而在於現行制度在兩岸國籍切割問題上留下的法律灰色縫隙。
依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兼具外國國籍,且須在期限內(就職後一年內)提出退籍證明。然而,由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中國視為「地區」而非「國家」,形成了法律上的雙軌荒謬:中華民國要求切割,中華人民共和國卻在行政程序上拒絕放行。
這場憲政危機最弔詭之處,在於當事人的「現場自首」。李貞秀本人在就職當日公開坦承,她曾親赴湖南省公安機關申請放棄中國國籍,卻遭對方以「台灣不是外國」為由拒絕受理。
這在法律邏輯上構成了典型的「自證給付不能」——當事人已用行動證明,在現行兩岸政治結構下,這份法定的退籍證明根本不可能產出。
這凸顯了一個結構性的障礙:退籍並非個人的絕對法律權利,而是取決於對岸是否配合;當對岸拒絕配合 ,制度便陷入了「實質不可能完成」的狀態。中華民國立委的資格,竟然取決於「湖南省公安局」開不開證明!
更深層的國安隱憂在於中國《反間諜法》明確要求其國民有配合國安工作、提供情報之義務。當李貞秀無法完成國籍切割,她的法理效忠義務便在兩岸對峙的現實中,出現了不可調和的致命矛盾。
行政院政務委員陳金德已於二月三日公開表示,持有外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立委亦不例外。他呼籲中選會應就其當選資格進行實務審查,甚至研議收回當選證書。
內政部與陸委會亦正視此制度風險,重申立委就職前應提供足以確信效忠之佐證,而非坐等《國籍法》所給予的那「空轉的一年」。
政府機關應即刻採取積極作為,處理李貞秀的立委資格問題。既然退籍已因對岸拒絕而呈現「客觀不可能」,這一年寬限期便不再具備法律期待價值,更不應讓國安機密暴露於風險之中。
中選會應立即啟動資格審查程序,裁定是否撤銷當選資格;行政院與陸委會則應共同研議配套措施,建立司法代位認定程序,確認國籍切割之實質完成,以此替代對岸不合作的障礙。
李貞秀案是一面憲政照妖鏡,映照出台灣制度的灰色縫隙。當事人既已自承退籍不可行,制度就必須啟動合法程序研議撤銷當選資格,不能再拖。主權沒有灰色地帶,法律漏洞不能變成滲透通路,國會殿堂絕不應成為國家安全最昂貴的破口。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系博士候選人。
●專欄文章,不代表聚傳媒J-Media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