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黃士修/2300萬人繳錢給14億人用健保?!

    「我們只有2300萬人繳的保費,要讓14億人使用,我想台灣人沒有辦法接受。」基進黨新科立委陳柏惟這樣說。

    先講結論:台灣20歲以上適婚年齡有1930萬人,中國大陸有近14億人口,平均每位台灣人必須找73位陸配結婚,才能讓14億中國人使用健保。

    腦袋正常的台灣人真的沒有辦法接受這種智障說詞。

    我們納稅人每年花將近1000萬元養一位立委,養出這種只會炒作種族沙文主義的草包?我不知道2300萬台灣人怎麼想啦,我只知道14億中國人笑死是沒有健保給付的。

    由於我國尚未開放中國大陸勞工,如果你是對岸人士,要享有健保資格,根據《健保法》第9條,必須先領居留證明,然後居留滿六個月。

    《健保法》第9條,「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居留證明怎麼拿?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你必須先跟台灣人結婚,然後申請依親居留。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不是隨便拿著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給你的護照,就可以來用中華民國的健保,繳中華民國的保費。(對,你跟咱們台灣人一樣得繳錢。)

    所謂的馬政府放寬大陸人士納保,又是怎麼一回事?

    這是根據2015年2月1日衛福部公告,「大陸人士以居留名義來台者並由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居留證明文件」,以及「經取得居留證明文件並居住滿6個月使得參加健保」。

    大陸人士來台參加健保,衛福部沒有違法認定居留證明文件,如此便符合《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對居留證明文件之定義。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本法第九條所稱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注意該公告提到,「符合參加健保的大陸人士約有6萬3千餘人,其中陸配即佔97%約6萬1千人」,剩下為「另其子女或以探親身分來台者約有1千餘人,其餘有156人為大陸專業人士」。

    用意是「其中尤其是陸配多屬青壯年人口參加健保,不只是解決其台配負擔,對目前我國少子化的問題有多所助益」。

    至於陸生是否納保問題,由於陸生並非陸配,只能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而非居留。

    該公告解釋,「陸生來台就讀大專院校之學生約有5千9百多人」,「行政院所提兩岸關係條例第22條修正草案,將陸生在台身份由『停留』改為『居留』」,「未來立法院審議完成立法程序,陸生才可參加健保。」

    那麼,自從2012年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以來,到底修法了沒?

    可惜的是,民進黨完全執政,四年已然過去,蔡英文總統政見跳票,卻無人指謫。

    如果照陳柏惟說的,「有一個是馬英九放寬中國人來納保的,這個是廢止行政命令就可以做到東西」⋯⋯

    哈囉?現在是2020年了,民進黨完全執政四年了,無論是修法或廢止行政命令,怎麼沒看見你對蔡英文親中賣台的行為,稍微大聲一兩句?

    因為你孬啊,就這麼簡單。

 

 

作者為以核養綠公投發起人

●更多文章見作者臉書,經授權刊載。

●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