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取自中選會官方網站
【聚傳媒陳朝平專欄】726罷免投票前,您可曾閱讀過塞在您家信箱裡的《XXX罷免案公告內容》?
隨手拿了台北市第六選舉區羅智強,和基隆市選舉區林沛祥的兩份罷免案公告內容,翻閱了 一下(一如選舉公報,螞蟻大的字體,密密麻麻,真不相信誰會吃飽了撐著去閱讀這罷免公告)。
罷免公告內容,正面兩大欄,上面一欄是罷免理由書,下面一欄是答辯書。
羅智強的罷免理由書,洋洋灑灑列出十大理由:包括政治誠信徹底破產、立法院問政品質低劣、毀憲亂政行為、親中立場危害國安、嚴重破壞財政紀律等。
罷免林沛祥的理由有七。包括冷眼旁觀通勤安全,不如地方議員;恐嚇施暴成性,玷汙國會尊嚴;羞辱公務員,漠視國家安全等。
細看罷免羅林二人的理由,別說缺乏確鑿證據,很多「指控」,已屬造謠生事、羅織罪名。憑甚麼指控某人問政敏質低落?檢附了立法院公報?XX基金會的民意調查和年度評鑑?立院傳媒記者的綜合評鑑?至於指控國會議員危害國安、恐嚇施暴等罷免理由,已經違反了選罷法第55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得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之規定,怎可列為罷免理由,公然刊載於罷免公告上?
更可笑的是,提議人和領銜人列出的所謂「證據」,不是被罷免人在國會裡的質詢內容,就是被罷免人在大眾傳媒談話性節目的辯論和發言。前者,受言論免責權保護,後者,屬言論自由範圍。政治立場、言論不合我意,竟然也可成為罷免的理由?這樣的民主奇葩,台灣獨有!
誰主張,誰舉證!這不是司法訴訟的基本原則嗎?主張罷免某人,不應提出確切證據來支持罷免的理由嗎?「狗掀門簾,全憑一張嘴」?難道,罷免特定對象,只需造謠,也可羅織,完全不需舉證?這些無中生有的罷免理由,是否經過中央選委會的把關,通過中選會的審查?
非也!以羅智強為例,那一紙罷免公告內容上,清楚印著下面這一大段字。
【第11屆立法委員(台北市第六選舉區)羅智強罷免案,經訂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6日(星期六)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舉行投票。茲依中央選舉委員會114年7月3日中選務字第1140001464號公告,將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刊登如下:(內容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自行負責)】 換句話說,中選會只管收件,不管罷免理由是非真假!彷彿罷免權提供人民一張「造謠生事、肆意攻訐他人」的溫床!
按選罷法第83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僅就連署人的積極和消極資格、包括連署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簽名蓋章、戶籍地址、身分證影本是否清晰,以及連署人連署是否有偽造情事,進行查對。對於罷免理由是是非非,是否附有確鑿證據,完全不加過問,甚至還在公告上白紙黑字載明:內容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自行負責!
OMG!我的老天鵝!鬧了半天,中選會壓根兒不需為罷免的理由負任何責任!罷免提議人胡說八道,造謠生事,被罷免人還得「依法」答辯?換位思考,某甲造謠,說中選會係D黨豢養的外圍組織,既無舉證,也無證人證據,試問,中選會是乖乖提出答辯書?還是立即控告某甲誹謗、污辱官署?
罷免提議人造謠生事,羅織罪名,被罷免人還得隨之起舞,十日內乖乖奉上答辯書?罷免提議人造謠,白紙黑字印在公告上外,經由特定傳媒傳播和群眾運動,口耳相傳,造謠日久,曾參殺人竟成鐵案?豈不荒謬?特別是在當今大眾傳媒已成執政黨麻吉時,誰敢說,罷免,不是對異議份子進行集體的名譽獵殺?
選舉公報上候選人的政見,係候選人自行提出,屬言論自由範圍,中選會無權審查,也無權刪減。罷免案則不然。罷免案中,「準被罷免人」處於不能還手的被動狀態。如果,罷免提議人可以不實訊息、偽造事實,羅織罪名,肆意汙衊、攻擊被罷免方,罷免,豈不成了赤裸裸的政治鬥爭?而任由這樣的罷免理由「公然散播」,號稱獨立機關的中選會豈不成了政治清算的幫兇?
當罷免行動淪為政治鬥爭和整肅時,正反旗幟鮮明,仇恨對峙,被罷免人如何答辯?答辯了又有何意義?當罷免是建立在謊言和不實指控之上時,罷免開票的那一霎那,雙方仇恨更深,敵視更烈!大罷免的投票,最終,也就墮落為全民公審了!這樣的全民公審,不是讓證據說話,而是任由謊言和仇恨發酵,讓社會割裂螺旋上升!
726大罷免、大失敗後,非但沒有促成領導者的反省、沒有促成社會的融合,反倒激起更多的敵視與仇恨,下一場823全民公審後,台灣還剩下多少氣息?多少韌性?多少融合?
罷免這制度,已到了非改可的地步了!
屬於民代質詢免責權、言論自由範圍內的言論,不應成為罷免的理由。涉及刑民事事件的罷免理由,提議人必須舉證。中選會無法確認提議人所舉罷免理由是否為真時,有權刪除罷免理由。「準被罷免人」有權對罷免理由不實之部分提出訴訟,避免罷免提議方利用法律漏洞,遂行誹謗、公然汙辱之實。
最後,推動罷免的領銜人和提議人是不是也應該比照候選人,繳交保證金?罷免案未通過者,沒收保證金。罷免經費支出是否應比照選舉經費,有所限制?罷免領銜人、提議人從事小額募款,是否也應比照選舉規定?
或者,乾脆修訂選罷法,把罷免的門檻拉高為:「罷免同意票必須等於或超過被罷免人當選時的得票數」!當罷免案的經濟成本越高,同意罷免的門檻越高時,民眾越能審慎使用罷免權,而選民在投票時,也更能謹慎地投下神聖的一票,選擇較優的候選人!
當罷免成為全民公審時,黨同伐異、人人為敵,也就不遠了!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專欄文章,不代表J-Media 聚傳媒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