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兩岸爆發衝突,AIT在臺協會避難?

照片為美國在臺協會官網截圖

【聚傳媒張競評論】與好朋友方恩格(Ross Darrell Feingold)聊天時談起,在全球許多國家,當面臨爆發戰爭衝突時,美國僑民以及當地民眾都會不約而同前往美國政府駐在當地外交館處避難,面對避難群眾蜂擁而至,美國駐外使館警衛人員基本上都要審慎檢查證件過濾可疑人士,此時充滿焦慮感知避難群眾,通常都會與警衛人員產生對立矛盾,情緒自然變得相當緊張。

 

許多朋友都誤認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第22條與第30條,以及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 第31條【領館館舍不得侵犯】與第59條【領館館舍之保護】都有條文規範不得入侵大使館舍與使節官舍,或者是領事館舍與領事官舍,但這並非提供前述建築保護,足以避免遭致交戰方所攻擊或是意外被戰火波及。吾人千萬不要將前述兩項公約要求地主國不得入侵前述建築物,擴大解釋成前述建築物握有免死金牌,絕對不會在戰爭衝突過程中被當成軍事目標。

 

而且戰爭開打後刀槍無眼,難免會有誤炸誤傷,在外交館舍所處派駐國以外之交戰國或是武裝組織,不去攻擊大使館舍與使節官舍,或者是領事館舍與領事官舍,其實是因為在軍事上缺乏具體效益,反而可能會另生枝節造成外交糾紛,但確實並沒有斬釘截鐵違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或是《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其實在全球外交史上,外交館舍遭受攻擊確實是家常便飯多不勝數;而且外交使館面對外來攻擊,其實就軍事防禦與警衛安全來說,其能力更是乏善可陳。假若各位朋友真是有興趣,不妨看看這份記載駐外館處曾受攻擊數量龐大清單。

 

說實在話,在1949年所通過制定國際人道法日內瓦四公約以及1977年所再通過三項附加議定書,其中都沒有任何條文,提供各國外交館舍任何免於受到軍事攻擊之保障地位,因此當非屬交戰各方之其他中立國外交館舍受到攻擊,其實是並未違反任何特定法條。

 

但是此等外交館舍建築物算是中立國財產,而且外交館舍又是中立國領土的延伸,因此應該是適用1907年海牙第五公約《中立國和人民在陸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第1條:「中立國的領土不得侵犯。」可見這時候美國在臺協會建物館舍若是受到攻擊,法理問題就浮現出來。

 

此因美國政府不斷重申美國在臺協會並非官方組織,儘管大家都知到美國在臺協會根本就是不能坦白承認之地下大使館,所以若是認真談起法理,美國在臺協會館舍並非合法外交館舍,所以也不是美國領土延伸。因此就算遭受軍事攻擊,最多只能算是個美國政府相關財產受到損害,但絕對沒有外交館舍地位,因此完全沒有其他國際法理保護傘。

 

行文至此,所有讀者朋友都會想起1999年5月7日中國大陸駐南斯拉夫貝爾格勒大使館被【誤炸】事件,所以兩岸若是爆發戰爭衝突,我們不敢說美國在臺協會一定會被【誤炸】,但我們更不敢說美國在臺協會一定不會被【誤炸】;但若是美國在臺協會真是遭受攻擊吃了炸彈,我想檯面上一定會聲稱【誤炸】,不可能明明白白承認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總是要睜著眼睛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塗。

 

在這狀況下,不論是誰若是還打算在兩岸衝突爆發後,儘速趕去美國在臺協會,認為美國在臺協會可以提供安全保障,很可能要去先來個身體檢查,看看是否頭殼已經壞去!

 

至於我的好朋友方恩格跟我討論時,確實談過到時候美國在臺協會周邊街道,必然是交通擁擠不堪,秩序完全崩解。但是最重要的是為什麼沒有任何智庫學者專家,針對此種狀況進行過推演與模擬。而美國在臺協會也從未針對此種狀況,進行過操演與程序演練。總而言之,兩岸若是爆發戰爭衝突,到處都會亂成一團,此時跑去美國在臺協會去尋求保護,其實是充滿風險,確實不會是個好主意!

 

 

作者為英國博士、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曾任國軍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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