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為警光雜誌截圖
【聚論壇范振家專欄】當政府把AI視為提升治理與查緝效率的利器,也須留意:犯罪集團同樣能成為受益者。
技術愈普及,資訊與工具的優勢就愈可能改變。智慧警政在提升自身能力之際,若能同時評估犯罪者得到多少助力,將更有助於掌握治安情勢。
媒體報導毒販運用AI辨識偵防車,使台北市刑警執行埋伏跟監任務時受挫,相關技術與實際影響仍待查證,但這項警訊值得進一步釐清,也提供制度檢討的契機:當犯罪者也能使用新工具,既有的保密、採購與勤務制度,可以如何調整,讓第一線獲得更妥善的支援?
歐洲刑警組織在二○二五年重大及組織犯罪威脅評估,已指出AI等新興科技正在加速犯罪,賦予犯罪網絡新的能力。從犯罪經濟學觀察,技術若能降低作案成本、減少被查獲風險,就可能提高犯罪的預期收益。建議主管機關持續掌握這類變化,納入查緝策略與資源配置,讓政策能及早因應。
首先,是重新檢視資訊公開所伴隨的風險。資料分別公開時看似無害,經過自動化整理與交叉比對,可能拼出新的辨識線索。機關在審核個別文件之外,也宜評估資料相互連結後的影響。不過,這項風險仍須具體判斷,避免因擔心犯罪者利用資訊,就過度限縮公共監督。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已有妨礙犯罪偵查、危害人身安全等限制公開事由,並要求其餘可分離部分仍應公開。實務上可據此建立明確的審查原則,妥善保護敏感資料,同時維持預算、採購與執行成效的監督。保密範圍愈明確,承辦人員愈有所依循,也較能兼顧偵查需要與民眾知的權利。
其次,是讓採購方式更貼近勤務需求。《政府採購法》已將承租納入採購,並要求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以偵查用車為例,自有車輛之外,可以依法評估租賃等方式。但臺北市現行規定禁止全時租賃及以短租變相供長期使用,如特殊勤務確有不同需求,仍應由權責機關釐清適用範圍,必要時循程序檢討修正。
建議相關主管機關協調採購、主計及法制等相關單位,共同研議配套,明定預算、使用條件、保密責任與查核程序,並納入基層員警的實務經驗。成本評估除了車價、折舊與養護費用,也宜考量辦案效益、人力投入及執勤安全。如此才能讓行政管理與偵查需求相互配合,減少第一線在執行上的困難。
偵查能力的提升,也需要專業訓練與持續驗證。主管機關可蒐集犯罪科技的實際使用情形,區分已確認的威脅與尚待查證的說法,再據以安排訓練與採購。合成影像辨識、數位證據查驗及資料分析,都應經過實務測試,讓辦案人員了解工具的效益與限制,並能取得必要的技術支援。
法治要求也須同步落實。AI分析應保留可追溯紀錄,線索須由辦案人員查證,蒐證仍應符合合法程序。犯罪者使用新科技,更凸顯國家須審慎運用權力。新工具既要改善查緝,也要能接受司法檢驗與外部監督,避免將演算法的判斷直接當成有罪認定。
面對AI普及帶來的挑戰,警政改革需要跨單位合作,也需要明確的推動期程。若能以具體勤務需求為起點,逐步檢討規範、完善採購配套、強化人才訓練,將有助於減輕基層負擔。
科技沒有警徽,制度卻能為執法提供可靠的支持;讓制度更新跟上犯罪手法的變化,正是智慧警政值得持續努力的方向。
作者為大學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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