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為警察局提供
【聚論壇范振家專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微量酒駕案,陳姓男子在休息站發生輕微擦撞,酒測值每公升0.15毫克,雖未達刑事責任,仍遭裁罰三萬元並吊扣駕照兩年。法院認為,相關規定對0.15至0.17毫克的輕微酒駕仍保留勸導空間,警方未進一步查明事故是否與飲酒具有關聯,即逕行舉發,恐有未妥善行使裁量之問題,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這項判決在行政法上或許言之成理,卻也再次照出第一線警察最尷尬的處境:法律說有裁量,現實卻往往不容許你真正裁量。
試想員警站在事故現場,面對一名酒測值已達0.15毫克、又確實發生擦撞的駕駛,如果選擇勸導、不開單,另一方當事人只要質問一句:「喝酒撞車為什麼不罰?」後續可能就是申訴、檢舉、政風調查,甚至被質疑包庇、吃案。出了事情,第一個被追究的,往往也是當初簽名決定不舉發的員警。
於是,對第一線而言,最安全的選擇自然是「達標就開、出事更要開」。但案件幾個月後到了法院,法官可以坐在完整卷證前,檢視事故圖、筆錄、平衡測試、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再從容判斷飲酒與事故間究竟有沒有因果關係,最後反問警察:你當時為何沒有善盡裁量? 這正是制度最荒謬之處。
不開單,警察怕被檢舉;開了單,又可能被指裁量怠惰。法律名義上給了權力,實務上卻把風險全部丟給基層。法官當然有權審查行政處分,但如果司法要求員警在現場精細判斷比例原則、肇事原因與可歸責性,行政體系就應同步建立更明確的裁量基準與善意執法免責機制,而不是只留下一句「應依個案判斷」。
否則所謂裁量權,最後很可能變成責任陷阱:用對了是應該,用錯了自己負責,不敢用又被批評。
問題從來不是警察沒有裁量權,而是這個制度是否敢在警察專業執法行使裁量之後,真正站在他的背後成為後盾,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再多要求基層「勇於裁量」的判決,恐怕都只是站在雲端,教地面上的人如何走鋼索!
作者為大學兼任教授
●專欄文章,不代表《聚傳媒》J-Media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