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為乖乖食品官網截圖
【聚論壇鐘志明文章】近日乖乖食品中壢廠因土地出售及工廠搬遷問題,引發企業工會陳情。依公開報導,母公司三地集團將中壢廠土地出售予日月光,並規劃將工廠搬遷至新竹,公司則表示工廠並非關廠,而是遷廠,因此不會資遣員工。工會則認為,搬遷可能實質改變工作地點與生活條件,若以「調動」取代「資遣」,恐有規避資遣費及弱化勞工保障之疑慮。
此一事件,表面上是企業經營與廠址調整問題,實質上卻涉及勞工在企業轉型過程中,究竟應承擔多少成本,以及資方是否善盡與勞工溝通的責任。
從企業經營的角度看,土地成本、產能配置、市場競爭與集團策略,都可能成為遷廠的正當理由。企業當然不可能因為勞工反對,就失去合理調整營運的空間,只要公司仍持續營業,且願意讓原有員工繼續任職,從形式上看,確實未必當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資遣事由。爰此,公司主張「不是關廠,而是搬遷」,並非毫無法律依據。
然而,勞資爭議問題不能只看企業有沒有「關廠」,更需要進一步檢視調動本身是否合法。《勞動基準法》第10-1條明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須基於企業經營上的必要性外,也不得有不當動機,且不得不利變更勞動條件;若工作地點過遠,更應提供必要協助,並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因此,若從中壢搬遷至新竹,造成通勤距離、交通成本、家庭照顧及生活安排大幅改變,便不能僅以「薪資沒有降低」作為合理調動的唯一標準。
尤其值得討論的是,若勞工因無法接受遠距搬遷而被迫離職,原本可能享有的資遣保障,是否因此被轉嫁成勞工自行承擔的離職成本?工會所質疑的「疑似規避資遣費」,正是建立在這項勞動權益落差之上。
本爭議最值得反思的其實不只是公司到底該不該付資遣費,而是資方是否錯失了主動與工會溝通的契機。
從公開報導來看,工會認為公司在廠內公告搬遷後,才正式面對員工疑慮,甚至出現員工透過媒體或報紙才得知相關資訊。若企業早在土地出售、廠址調整等重大決策逐步形成時,就主動向工會說明原因、時程、員工安置方式與交通配套,許多疑慮或許可以在衝突擴大之前,便可妥適處理。
工會並非企業的敵人,而是勞工在集體勞動關係中的代表與溝通的橋樑。《工會法》第35條明文禁止雇主因為勞工參加工會活動、提出團體協商要求等,而給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也禁止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這代表現代企業治理不能只強調資方有經營決策權,同時也必須承認勞工有透過工會參與及表達意見的權利。
乖乖食品經營階層若真想走向雙贏的局面,本文建議應建立一套透明的協商機制:第一,資方應完整說明遷廠的必要性及具體時程;第二,逐一評估員工的通勤、家庭及生活利益;第三,針對無法搬遷者提出合理的安置、轉職或補償方案;第四,若確有符合資遣要件的情況,就應依法處理,而不是以形式上的「繼續僱用」掩蓋實質上的勞動成本的轉嫁。
乖乖食品工會陳情事件,所凸顯的不只是一次廠址搬遷爭議,更是臺灣勞資關係在企業轉型過程中必須面對的實務課題。其中真正值得檢討的是當企業做出重大經營決策時,是否願意把勞工視為共同承擔轉型風險的夥伴,而不是最後才被告知結果的對象。若資方能及早與工會溝通,以公開資訊取代猜疑,以協商取代對立,便能降低「以調動規避資遣」的疑慮,也能避免勞資爭議從企業內部協商升高至社會陳情。 企業當然需要追求經營效率,勞工也當然需要工作權與合理保障,然而,兩者從來就不是必然互相排斥,雙贏與否完全取決於資方的經營管理智慧。唯有在經營自主與勞工保障之間建立真正的對話機制,企業轉型才不會成為勞工權益退讓的代名詞,而能成為勞資共同面對未來的新契機。
作者為獨立記者、勞權部落客、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兼任助理教授
●專欄文章,不代表《聚傳媒》J-Media立場。